北京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實施辦法全文內容( 二 )


第十三條 全市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培訓、崗位服務、知識更新等情況需及時錄入綜合管理平臺,市、區民政局錄入更新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
第十四條 對養老服務機構及培訓機構在申報過程中存在虛報補貼人數、虛報補貼資金等弄虛作假行為的,經核查屬實的,取消培訓資格,追繳相關補助資助 , 并錄入養老服務誠信體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十五條 政府工作人員在培養培訓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侗本┦忻裾帧⒈本┦腥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養老護理員培訓管理的通知》(京民福發〔2011〕489號)停止執行 。
期滿后,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政策實施情況評估 , 視情調整補貼政策 。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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