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兒取名“周潤發”行得通嗎


給兒取名“周潤發”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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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媒體曾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件:張春和張建明是一個小區里門對門的鄰居 , 多年來兩家一直不和 , 經常吵鬧 , 張春總是輸 , 便心存惡氣 。1999年2月 , 張春老婆懷孕 。張春有了主意 , 等孩子生來下 , 如果是個男的就取名“張建明” 。果然 , 張春老婆生下一兒 ?!皬埥鳌北愠闪怂麅鹤拥拿?。隨著小“張建明”一天天長大 , 張春的“復仇計劃”一步步得到實現 。他經常趁張建明在公共場所時 , 抱著小“張建明”大聲說:“張建明 , 快叫爸爸!”當張建明氣惱地走過來質問他胡說些什么時 , 張春則說:“不關你的事 , 我在和我兒子說話 ?!备審埥鳉鈶嵉氖?nbsp;, 張春經常當著他的面指著小“張建明”痛罵 , 張建明明明知道張春是在指桑罵槐 , 但也只能忍著 。

最后 , 張建明決定上法院告張春侵犯他的姓名權 。而張春卻表示 , 如果張建明起訴 , 奉陪到底 。他認為姓名并非個人專有 , 張建明無權禁止他人與自己重名 。他給兒子起名張建明是他代理兒子行使姓名權 , 他人無權干涉 。再說 , 老子教訓兒子是天經地義的事 , 不管在什么場合 。張建明說他指桑罵槐進行人身攻擊 , 純屬猜測疑 , 舉不出合法有力的證據 。

由于姓名權并不像專利權和商標權一樣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 每個人對自己姓名的專用有使用權并不意味著對該姓名的專有使用權并不意味著對該姓名的壟斷 。事實上 , 不管是名人還是普通人 , 在中國還是在國外 , 重名都不可避免 。那么 , 重名是否構成對他人姓名專有權的侵犯?有觀點認為 , 張春給兒子取鄰居名進行“訓罵” , 是否侵犯了鄰居的姓名權?有觀點認為 , 張春給獨生子取與鄰居張建明相同的名字 , 這完全是合法的 , 是他代替兒子行使姓名權 。并沒有丑化他人的姓名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 , 故不構成對鄰居姓名權的侵犯 。

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 , 雖然重名一般不構成侵權 , 但是如果借助重名來侵犯他人名譽 , 則構成侵犯他人姓名權 。還有人認為 , 根據民法通同 , 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 張春的行為存在主觀惡意 , 肯定構成對鄰居張建明的侵權 , 但是 , 認定其侵犯的是名譽權似乎更為妥當 。張春的行為是借助張建明的姓名 , 行侮辱鄰居名譽之實 。

其實 , 有關姓名權的爭議何止于此 。中國古代的皇帝不允許別人的名字中出現與他的名字相同的字甚至是諧音 , 那時叫做避諱 , 是維護皇權的至高無上 , 那已成歷史 。

據報道 , 2002年5月 , 英國一對夫妻欲給新生的獨生子起名叫“本·拉登”被市政當局阻止后不服 , 提起訴訟后被法院駁回 , 理由是 , 本·拉登是罪大惡極的*** , 起這樣的名字實屬“解犯眾怒 , 有違公德” 。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既可以隨父姓 , 也可以隨母姓 , 當然也暗含了自然人有可以既不隨父姓 , 也不隨母姓的自由 ?,F實生活中也不乏此種做法 , 夫妻給自己的孩子取名“周潤發” , 只為了表示他們對該影星的迷戀;鐵桿球迷給自己的新生兒起名名邁克·喬丹 , 希望孩子將來成為“籃球飛人” 。這種行為雖然有些標新立異 , 但于法律 , 也無可厚非 。

民商法專家李顯東指出 , 公民對姓名的專有使用權意味著 , 任何人無權強迫一個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權作為所謂“精神性人格權” , 正是一種自然人對與其精神性的人格要素有關的利益所依法享有的不可轉讓的支配權 。【給兒取名“周潤發”行得通嗎】以上是給兒子取名“周潤發”是否可行的總結 。希望對你的朋友有所幫助!更多資訊請持續關注易拓算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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