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鹽業管理條例( 二 )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 , 應當向企業所在地市、縣鹽業管理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 經自治區鹽業管理機構審查批準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 并向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 , 方可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
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區 , 市、縣鹽業管理分支機構應當指定食鹽代批發點 , 經營食鹽代批發業務 。
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 , 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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