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針對兒童的刑罰 古代是如何懲治侵害兒童犯罪的呢

今日 , 人民日報發表《最高法:對侵害兒童權益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文章指出要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 。對無辜的未成年人進行犯罪是十分卑鄙的行為 , 不僅會導致自己身敗名裂 , 還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審判 。傷害未成年人的無恥行為不只當今有 , 古代亦有 , 那
今日 , 人民日報發表《最高法:對侵害兒童權益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文章指出要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 。對無辜的未成年人進行犯罪是十分卑鄙的行為 , 不僅會導致自己身敗名裂 , 還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審判 。傷害未成年人的無恥行為不只當今有 , 古代亦有 , 那么古代是如何處理懲治傷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呢?

古代針對兒童的刑罰 古代是如何懲治侵害兒童犯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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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性侵害、暴力侵害、拐賣、遺棄 。
一、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懲治
古代針對幼兒被性侵事件 , 刑罰非常嚴厲 。南宋對于強奸幼女進行了明文規定 。當時的京城臨安發生了一樁命案 , 一個九歲的小女孩被強奸致死 。當時在位的是宋寧宗 , 他主張嚴懲兇手 , 并頒布法令 。在南宋時的《慶元條法事類·雜門》(卷八十)就有針對性侵幼女的明確條款:“諸強奸者 , 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 , 流三千里 , 配遠惡州 。未成 , 配五百里 。折傷者 , 絞 ?!边@句話的意思就是:強奸十歲及以下幼女者 , 即使幼女同意 , 也視同強奸 , 要流放到三千里之外的險惡之地 。如果強奸未遂 , 發配至五百里以外的區域 , 如果是傷害了幼女 , 要處以絞刑 。
【古代針對兒童的刑罰 古代是如何懲治侵害兒童犯罪的呢】1276年上元節 , 御史臺官員報告忽必烈 , 稱河南一幼女被眾人輪奸 , 幼女受到極大刺激以致瘋癲 。忽必烈氣憤異常 , 找來當朝重臣太師劉秉忠共同商議 , 迅速修訂《元典章》 , 其中規定無論是否是貴族 , 只要實施強奸犯罪行為 , 一律處死 。
其后的明朝也依舊照搬此條 , 實行性侵未成年人零容忍 。
清代以后 , 《大清現行刑律》里雖然將被侵害兒童的年齡界定提高到12歲 , 但處理方式仍然沿襲前朝 , 抓到就是一字:殺!
二、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懲治
在古代對兒童的暴力犯罪有個專屬名詞“采生折割罪” , 即是指故意將兒童手腳折斷 , 讓兒童以殘障人士身份乞討 , 為自己謀利的行為 。此罪行在古代歷朝歷代均是必死大罪 , 《大明律》里更是處以死刑中的極刑-凌遲 , 罪犯的財產要全部賠償被害者家庭 , 罪犯家屬及如果是從犯 , 全部都要斬首 , 即使是毫不知情 , 也要流放到兩千里以外的蠻荒之地受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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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拐賣犯罪懲治
人販子是最卑鄙的犯罪行為之一 , 被害者常常家破人亡 , 可恥罪行人神共憤 。我國自宋朝開始 , 就對人販子實行零容忍 ?!嘎匀酥?nbsp;, 最為嚴重」 , 不管是以強搶還是拐騙的方式 , 只要是拐賣 , 哪怕是拐賣到有錢人家給人家傳宗接代 , 也要判三年刑 。如果是有人拐賣兒童給自己當奴隸 , 抓到會被直接絞死 。如果罪犯在實施犯罪和倒賣兒童的過程中導致兒童身體受傷 , 兩個字:斬首!
四、古代針對未成年人的遺棄犯罪懲治
在唐代 , 當地政府如果發現被遺棄的兒童時 , 必須馬上委派專人去安排衣食用度 。如果孩子因為管理不善發生問題 , 當地官員會被問責 。唐文宗曾發布詔書 , 愿意收養棄兒的家庭獎勵兩個月的口糧 。但是如果發現有毆打養子的情況 , 要處以50大板的懲罰 。如果收養家庭遺棄養子的 , 要處以流放兩年的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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