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飲用水的收集方法,迪拜用水的正確方法?( 二 )


?
第二章?水源地保護
?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飲用水水源地實行名錄管理 , 并公布飲用水水源地名稱及其保護范圍 。
農村飲用水工程應當按照水量充足、水質良好、取水便捷、風險可控的原則選擇水源 , 并劃定水源地保護范圍 。
第八條??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按照下列標準劃定:
(一)泉水、井水型水源取水口周邊不小于20米范圍;
(二)山塘、水庫型水源取水口半徑不小于200米范圍 , 但不超過集雨范圍;
(三)河流型水源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 , 下游不小于100米 , 兩岸縱深不小于50米 , 但不超過集雨范圍 。
第九條??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的劃定 , 由鄉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提出方案 , 征求相關村民委員會意見 , 經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后 , 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 并予以公告 。
【特殊情況下飲用水的收集方法,迪拜用水的正確方法?】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因公共利益、水質水量發生變化等情形確需調整的 , 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重新報請批準 。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鄉級人民政府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的邊界處設立界碑、界樁和警示標牌 , 根據保護需要設置隔離防護設施 , 對取水口實行封閉式管理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界碑、界樁、警示標牌和隔離防護設施 。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內擅自安裝取水設施 。
鼓勵村民對村寨原用水井、山泉及其周邊環境進行保護 。
第十二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根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需要 , 可以對水源地保護范圍內的原有居民實施搬遷 , 并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備搬遷條件的 , 應當建設污水收集處理設施 , 防止污染飲用水水源 。
第十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 應當按照先生活、后生產的原則調配飲用水資源 , 優先保障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 。
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化解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飲用水水源糾紛 。在農村飲用水水源糾紛解決前 , 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
第十五條??在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范圍內 , 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或者擴建畜禽圈舍、廁所、化糞池、垃圾池;
(二)傾倒垃圾、棄土、棄渣;
(三)敞養畜禽、人工水產養殖;
(四)新建、擴建住宅和生產加工場所;
(五)設置排污口、排放污水;
(六)使用農藥、丟棄農藥及其包裝物;
(七)葬墳、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尸體;
(八)旅游 , 游泳、垂釣、捕撈、燒烤等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污染或者破壞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
?
第三章?運行管理
?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農村飲用水經營管理主體進行監督指導 。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飲用水村民自主管理主體的監督指導 , 建立農村飲用水巡查制度 , 定期檢查水源地保護、供水設施運行情況 , 及時協調處理運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采取聯片集中供水方式 , 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 對農村飲用水實行專業化管理、公司化運作 。
第十七條??農村飲用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 , 按照以水養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 由村民自主商定或者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水價 , 并向用水戶公布 。
第十八條??農村飲用水實行村民自主管理的 , 管理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對凈化、消毒、供水等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 , 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二)定期清洗蓄水池、沉淀池 , 并保持其周圍環境清潔;
(三)按照商定的水價計量收費;
(四)按照要求取樣送檢;
(五)組織管水人員參加業務培訓;
(六)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用水戶監督 。
第十九條??農村飲用水實行公司化經營管理的 , 管理主體除履行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外 , 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