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賠償500還是1000,不足500元賠500是消法的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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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到過期商品賠償?買到過期商品店家只是以一賠十完全是無賴和不作為 ?!缎孪ā泛汀妒称钒踩ā酚幸幎?,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購買商品價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以500元計算 。
2消法懲罰性賠償大于500元應怎么賠償消法懲罰性賠償大于500元的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新消法賠償500還是1000,不足500元賠500是消法的哪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2、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
3、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
擴展資料
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之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 。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 。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目前中國更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 。這里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 。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 。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新消法食品過期賠償,不足十倍按500元賠償是哪條并沒有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而是規定在《食品安全法》中 。
法律分析
根據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只有在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更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6條對較為常見的能夠認定為經營者明知的情形進行列舉,同時作出兜底性規定 。第6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主張構成食品安全法之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仍然銷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進貨來源的;(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且無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五)虛假標注、更改食品生產日期、批號的;(六)轉移、隱匿、非法銷毀食品進銷貨記錄或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七)其他能夠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其中,關于經營者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情形是否應當認定為構成經營者明知的問題,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進貨查驗義務是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的經營者義務,司法解釋應當嚴格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明確將未盡查驗義務認定為經營者明知,由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更大限度保證食品安全,也為法院司法提供指引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明知,未盡進貨查驗義務與故意違法不同,考慮到我國食品經營市場的發展現狀,規定將未盡查驗義務推定為經營者明知,會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 。我們認為,進貨查驗義務是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的經營者義務,對于保證食品安全至關重要,消費者基于對經營者的信任采購食品,經營者不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顯然是極不負責任的 。經過征求各方面意見并研究討論,明確將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作為經營者明知的一種情形予以規定,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更大限度保證食品安全,督促經營者依法履行法定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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