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商標爭議,商標律師


注冊商標爭議,商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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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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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 , 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 , 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 ,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 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 , 經調查核實后 , 做出裁定 。也就是說 , 申請商標被商標局審查合格處于3個月的公告期 , 3個月內沒有人提出異議就可以核準注冊發證書 , 那么在這3個月內提出意見就算異議 。商標爭議——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標 , 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 , 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 , 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 , 或者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也就是說 , 商標被商標局核準注冊后 , 對其有爭議并提出的意見就叫做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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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經注冊商標有爭議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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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已經注冊商標有爭議"是指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后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
如果是對已經注冊成功的商標有異議,而該商標注冊成功不到5年的,那么你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寫明你爭議的理由,并附上相關證據,以證明你爭議的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你的爭議進行審查,做出裁定.
如果你是對已經注冊成功超過5年的商標有異議,那么就不能提異議或爭議了,只能是看對方是否三年近對該商標進行使用,如果沒有任何使用,你可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請求商標局撤銷其申請.不過,提出撤銷不太容易,因為對方很容易提供使用的證據.
注冊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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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 , 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 , 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 , 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 , 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 , 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 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 , 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 , 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 , 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 , 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 , 也可以是個人 , 既可以是法人 , 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 , 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 , 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 , 強化商標意識 , 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 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 。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 , 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 , 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 , 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爭議 , 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 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一條:“...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 , 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 , 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边@里規定的“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 , 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別人在他以后注冊的商標 , 和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爭議 。所以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 , 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生沖突 , 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 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 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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