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 *** 分享 家庭教育 ***( 四 )


第四十六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科技館、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正確的家庭教育知識,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 ***,營造重視家庭教育的良好社會氛圍 。
第四十七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應當加強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務規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
第四十九條 ***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
第五十條 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 *** 部門、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家庭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五十一條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職責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
第五十二條 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
(一)未依法辦理設立手續;
(二)從事超出許可業務范圍的行為或作虛假、引人誤解宣傳,產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法權益 。
第五十三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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