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賣房稅費怎么算( 二 )


注意其中關鍵的變化點:
“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 。這是新增扣除項,即征收個稅的基數,由“全額征收”變為“差額征收” 。

賣房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賣房稅費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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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并未提及按照核定稅率(1%)征收的意思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稅務機關(不具體提及,有興趣自行查閱)明文規定:
個人通過繼承或遺囑贈與方式取得住房,再次轉讓該住房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如果不能夠準確計算房屋購置成本和應納稅額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對其實行1%核定征收 。
【3】現實問題以上介紹,是希望大家多了解一下關于繼承所得房產再出售、繳納個稅的規定是什么,避免額外增加交易成本 。
但是,在現實中,有可能會遇到一些七七八八的具體問題 。情況太多,無法窮舉 。這里僅就三種比較常見的問題(說辭)作出一些提示,并給出個人的建議 。
1.原來父母買房時幾萬塊錢,現在上百萬,差額征收跟全額征收,沒什么區別 。
這恐怕是很多人的聲音 。
畢竟,現今能繼承的房子多數都已經有了年頭,老人當初得房的那個時候,房價還沒漲起來,錢也“值錢” 。
這種情況沒有辦法,除非把這套房子變成“滿五唯一” 。
如果能核定出當初父母的購房價格,這個差額個稅是必繳的 。當然,幾萬塊錢的20%,怎么也有個幾千,自我寬慰一下:能省點,畢竟還是好的 。
想不繳納個稅,要“滿五唯一” 。滿五,比較容易達到;怎么成為“唯一”,這個要看自家情況 。例如,可以選擇先處置名下其他房產;例如,發生繼承的時候,把房子先繼承給無房的繼承人,等等 。
2.“我沒聽說過這個政策,你得按照全額20%繳納個稅” 。
這個說辭,主要來源于辦理機構 ?,F實中存在這種情形:以“沒聽說、沒接到通知”等為由,告訴售房者錯誤的信息 。
要知道,現行政策已經頒布了十幾年,如果還沒有聽說、沒有落實,問題出在誰身上,很明顯 。
所以,一旦出現這種說辭,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要自己花錢為別人的錯誤買單 。
3.“我告訴你,這是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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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說辭的,不少 。這種說辭,毫無依據 。
關于“遺產稅”,聲音很久,但是沒有任何正式頒布的政策、法規,有關部門已經多次澄清 。
我國目前沒有遺產稅,繼承本身,是不需要繳納任何稅的;繼承的房子再出售,更不涉及到遺產稅的問題——就算征收遺產稅,也是在繼承環節 。繼承完了,哪還來的遺產稅?
【4】結語雖然之前多次介紹過相關內容,但是依然有很多人在問、在質疑 。所以,希望能夠再次作出一個強調:了解一些政策,對于家庭權益、個人利益的保護保全,總歸是有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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