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七個條件 刑拘條件

刑事拘留條件(刑事拘留的七個條件)
【刑事拘留的七個條件 刑拘條件】1.刑事拘留只能適用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2.必須有法定的緊急情況 。包括犯罪后意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被害人或者親眼所見的人指認犯罪;拒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有逃跑、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1.刑事強制拘留的條件是什么?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 ?,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是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 。至于什么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采用列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發現的 。
(2)被害人或者親眼所見的人指認他犯罪 。
(三)在本人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 。

(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
(6)身份不明不告知真實姓名地址的 。
(7)有脫逃、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有依法決定和執行拘留的權力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
檢察院決定羈押的情形:檢察院偵查的案件,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脫逃的犯罪分子;以上兩種情況存在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通的,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

2.刑事拘留的時間可以延長嗎?我國第69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和理由 。也就是說,羈押期限的延長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在逃犯罪、多發性犯罪、團伙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
但在實踐中,幾乎所有案件中,偵查機關都只要求檢察機關在第30天審查批準逮捕,因此任意延長刑事拘留期限的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
刑事拘留只是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處罰 。但是,是否拘留嫌疑人并不直接關系到他以后是否會被判刑或處罰 。刑事拘留一般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決定,但實際上是由公安機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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