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存款騙局之真實案例 直存款( 二 )


2.3.儲戶存款的性質
只要儲戶通過柜臺(人工窗口柜臺或ATM機)將錢存入銀行賬戶,這筆錢就正常進入了銀行,儲戶與銀行的關系就是合法的 。儲戶在銀行的錢屬于存款,受法律保護 。直接存款的很多問題,銀行拒付,就是儲戶不通過柜臺操作,而是通過所謂的下線和熟人離開柜臺 。一旦出現問題,銀行往往以員工個人行為拒絕承擔風險 。
2.4.儲戶存款損失的可能性
①銀行工作人員可能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將儲戶存款轉移到他人賬戶 。
如(2017)內民中162號案,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員工內部違規操作賠付7000萬元的責任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金志誠向銀行提交其身份信息并簽署開戶申請書,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向金志誠簽發本外幣活期一本通存折,雙方儲蓄合同關系成立并依法生效 。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應當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并按照約定支付本息 。因中行內蒙古分行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違規操作,將金志誠賬戶內的存款7000萬元轉入其他賬戶,導致存款被騙 。中行內蒙古分行在人員管理、營業場所管理、存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明顯缺陷 。,并應向金志誠返還該存款本金及利息7000萬元 。
(2)儲戶存款不進入銀行系統而直接挪作他用,是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公司等人員的勾結 。
如孫與中國農業銀行岳陽德勝支行存單糾紛一案,岳陽中院認為,孫存入550萬元并取得中國農業銀行分行出具的活期儲蓄存折,存單在形式上真實合法 。然而,這筆資金實際上被張拿走了 。所以本案不是一般的存單糾紛,而是存單形式的借款,屬于非法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存單形式的貸款屬于非法放貸,投資者、金融機構、使用者參與非法放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孫收取的100萬的高額利差應沖抵本金,判令農行支行償還孫450萬元及利息1.12萬元 。
2.5、責任
存款人將錢存入銀行后,存款人與銀行就建立了事實上的法律存款關系 。在存款法律關系中,銀行和存款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或市場交易主體 。
如果出現第一種情況,即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導致儲戶資金受損,按照法理銀行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執行工作任務”,屬于職務侵權,銀行仍然需要對儲戶承擔責任 。因此,儲戶即使損失了存款,也有權向銀行要求賠償 。另外,即使銀行工作人員實施了盜竊、詐騙等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銀行也應該先對客戶負責,然后銀行再進行內部追償 。
如果出現第二種情況,即存款人的存款沒有進入銀行系統,存款人將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但如果儲戶的錢在銀行柜臺或ATM機上正常操作,存入儲戶本人辦理的銀行卡,就說明存款進入了銀行系統 。如果沒有存款人的過錯(如密碼泄露、欺詐等 。),如果銀行未盡到最大安全保障責任,銀行應承擔全部責任,儲戶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
當然,銀行和儲戶之間的存款糾紛非常復雜 。最后還得看材料和證據,再根據雙方的過錯原則劃分確認賠償主體和責任 。一般來說,銀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遠遠高于一般企業 。銀行的交易地位高于存款人,除了普通的民事責任外,其責任也不同于普通企業 。因此,一旦儲戶在銀行的存款遭受損失,除非銀行能證明儲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銀行一般不能免除責任 。
3.直接存款打折屬于“變相加息吸收存款”嗎
3.1.中介與存款人的法律關系是介紹存款 。
中間人與存款人之間不簽訂書面合同,作為介紹人向客戶介紹銀行存款業務 。根據批復,存款人自愿在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不向銀行和中間人提供銀行卡、密碼、身份證等文件或信息 。中間人只是協助有意向的儲戶簽署協議,然后將儲戶的相關資料連同身份證、銀行卡、批準書一起提交給銀行審核 。到目前為止,中間商只是介紹和協助寄送材料,沒有誤導、欺詐、脅迫等行為,不向銀行和儲戶收取任何費用,簡單 。
儲戶從中間人的上級單位(獨立法人)處獲得貼現利息,因為相關差旅費是中間人的上級單位支付給儲戶的,并不是儲戶與銀行之間產生的,所以不屬于高額存款,銀行并不違規 。
4.2.中介與銀行的法律關系是幫助存取款 。
幫助銀行吸收存款并不違法 。在實踐中,銀行為了鼓勵內部員工拉儲戶,會給員工獎勵 。銀行內部員工支付存款并不違法,中介機構為銀行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傭金也不應該違法 。而且中介幫忙收存款后不從銀行拿提成應該不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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