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 二 )


11.【過度控制和控制】公司控股股東過度控制和控制公司,操縱公司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成為控股股東的工具或外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應當否定公司的人格,濫用控制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常見的情況包括:
(一)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利益輸送;
(2)在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的交易中,收益屬于一方,但損失由另一方承擔;
(3)先從原公司抽回資金,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公司,以規避原公司的債務;
(4)先解散公司,再設立與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相同或相近經營目的的另一公司,規避原公司債務;
(5)過度支配和控制的其他情形 。
如果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亂、利益相互輸送、人格獨立喪失,成為控股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犯罪的工具,可以結合案件事實,否定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法人資格,責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
12.【資本明顯不足】資本明顯不足是指公司成立后的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匹配 。股東少用資本從事越權經營,說明其沒有誠意從事公司經營,實質上是惡意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將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 。由于重大資本不足的判斷標準非常模糊,特別是要區別于公司“小而廣”的正常運作模式,所以在應用時要非常謹慎,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 。
會議紀要的公布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籌劃和管理敲響了警鐘 。但對于公司債權人來說,即使會議紀要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在訴訟中,至于舉證責任,公司債權人需要提供公司人格不獨立的初步證據,從而啟動訴訟責任倒置,前期取證工作相當困難 。另外,可能還有一些匿名股東是公司背后真正的老板,名義股東表面上持股 。即使法院最終判決名義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也可能面臨財產實際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
第三,在實踐中,如何避免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注意事項
1.公司成立后,在日常經營中,為了避免個人財產和公司的燙手山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注意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劃清公司支付和股東支付的界限 。個人賬戶不應與公司賬戶混在一起 。除法定分紅和減資外,盡量不要從公司賬戶提取費用 。設立獨立的經營場所,不要和家庭住址混淆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每年出具審計報告,嚴格劃清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界限 。
2.在訴訟中,一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舉證責任需要視情況而定 。債權人起訴一人公司股東與公司混同,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雖然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股東應當對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存在混同承擔舉證責任 。但是對于hotchpot之外的其他情況,比如人員混亂,業務混亂,組織混亂等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認,必須遵循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由債權人自己提供證據 。
(二)兩個以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注意事項
1.關于人格困惑 。二人以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既要注意上述一人公司中提到的財務混亂,又要避免公司業務與股東業務的混淆,公司員工尤其是財務人員與股東員工的混淆,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的混淆 。注意在人事、業務、財務、組織、宣傳等方面相互獨立,以免被認定為人格混亂 。
2.關于過渡支配和控制 。控股股東擁有一家以上公司時,各公司在人員上要注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項目負責人等關聯公司要自己委派,股東之間不能完全重疊 。在業務上,各關聯公司需要相互配合,尤其是工商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范圍不能重疊,經營區域和目標客戶要相互獨立,做到對外獨立宣傳,特色明顯;財務方面,各公司應設立獨立的賬戶和賬簿,資金往來以合同為依據 。資金審批應當由同一人回避 。財務印章不得混用,各類債權債務、營業收入、業績、賬目應獨立核算 。
3.資金嚴重短缺 。公司成立后,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業務量激增,且年營業額明顯高于公司注冊資本時,公司應及時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一方面可以壯大公司實力,提高公司信用;另一方面可以擴大公司現有的業務規模 。也避免了公司無法履行一些大額交易 。被債權人訴至法院后,法院認為公司的“小馬拉大車”經營模式屬于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否定了公司人格,增加了股東個人債務的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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