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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社保補貼政策
一、補貼類別及標準
(一)社會保險補貼
1. 。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招用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企業招用外省脫貧人口,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申請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 。勞務派遣企業僅限于招用非派遣用工人員 。
補貼標準按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外省脫貧人口所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
2. 。通過公益性崗位招用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可申請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所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
3.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申請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按所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的50%給予補貼 , 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36個月補貼期滿后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可一次性延長不超過12個月的補貼期限 。
4. 。符合標準的小微企業招用離校2年內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 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申請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為小微企業為高校畢業生所繳納社會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
5.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離校2年內未就業的本市戶籍高校畢業生從事靈活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申請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按所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的2/3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
6.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大學生(大學生村官、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以及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農民在錫首次成功創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申請創業社會保險補貼 。
創業對象以用人單位形式參保的 , 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創業對象以靈活就業形式參保的,按其繳納社會保險(養老、醫療)的50%給予補貼 。創業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
7. 。企業骨干、小微創業者、大學生(高校在校生、大學生村官、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科研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失業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和農民,首次在錫注冊登記起3年內,且經營期間正常納稅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創業實體注銷后登記失業并以靈活就業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可申請創業實體注銷社會保險補貼 。
補貼標準按其經營期間實際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
8. 。2022年2月10日后(含2月10日),女職工生育二孩、三孩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產假期間企業社會保險補貼 。按單位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
補貼標準按照企業為女職工生育二孩產假期間,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的50%,三孩按80% 。補貼月份從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 , 共補貼6個月 。
(二)
通過公益性崗位招用本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可申請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 。
補貼標準按照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補貼期限累計不超過36個月 。對于臨時性公益性崗位,全日制崗位按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非全日制崗位按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
(三)
為加大對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特困職工家庭人員、殘疾人員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力度,確保其穩定就業,上述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滿再次失業并重新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后,被企業吸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仍可享受最長不超過36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 。
對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后仍然難以通過其他渠道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再次按程序通過公益性崗位予以安置,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重新計算,累計安置次數原則上不超過2次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后轉為本單位勞動合同制用工的 , 可以按規定給予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
首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或公益性崗位補貼時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就業困難人員和外省脫貧人口 , 可累計享受不超過60個月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公益性崗位補貼 。
二、補貼申領材料
(一)社會保險補貼
1.用人單位申領補貼的,需填寫相應社保補貼申請表,并提供補貼申領人員花名冊 。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另需提供創業人員相關身份證明;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另需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產假期間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另需提供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 。
2.靈活就業人員申領補貼的,需填寫相應社保補貼申請表,并提供個人身份證 。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另需提供高校畢業生畢業證書;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另需提供創業人員相關身份證明;創業實體注銷社保補貼需另提供創業人員相關身份證明和創業實體存續期間繳稅憑證等材料 。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
用人單位申領補貼的,需填寫相應申請表,并提供補貼申領人員花名冊 。
(三)其他事項
補貼申領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線下申請的,經辦人員拍照上傳后,原件返還申領單位或當事人,具體表單可通過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https://hrss.wuxi.gov.cn/)下載中心下載 。
三、補貼申領程序
(一)申請
按照屬地原則,納稅單位向其納稅所在街道(鎮)、非納稅單位向單位注冊所在街道(鎮)人社業務經辦部門申請,靈活就業人員可就近向街道(鎮)人社業務經辦部門申請,非本市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申領創業社會保險補貼可向創業實體注冊所在地街道(鎮)人社業務經辦部門申請 。
用人單位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通過江蘇人社網上辦事服務大廳(https:/s.jshrss.jiangsu.gov.cn/index)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或公益性崗位補貼 。
除參保中斷情況外 , 首次申領后無需重復申領 。用人單位如有新增補貼享受人員的,須提供新增補貼人員花名冊 。
(二)審核
街道(鎮)人社業務經辦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審核工作,主要對申領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核 。
(三)復核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復核工作,主要對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審核結果的合理性、補貼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復核 。
(四)核驗匯總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的核驗匯總工作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月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到賬后,對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進行核驗匯總 , 形成當期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實際補貼金額以及補貼人數的核驗匯總材料 。
(五)公示
核驗匯總完成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將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單位或個人的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
(六)發放
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按月發放,由區人社和財政部門負責補貼資金發放工作 。對于公示無異議的 ,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資金拔付申請,財政部門及時落實資金,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省人社一體化信息平臺及時進行發放 。
四、其他事項
(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單位或個人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數據 , 并加強對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補貼審核、發放情況的監督指導 。市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各區財政部門補貼資金拔付情況的監督指導 。市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提供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單位或個人的醫療、生育保險費數據 。
(二)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在用人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險費用依法繳納到賬后方可發放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與創業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合并計算 。外省脫貧人口與外省貧困勞動力為同一人的,補貼享受期限合并計算 。企業同一時間段內同時符合享受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和產假期間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的 , 或女職工同時生育二孩三孩的 , 按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 。
(三)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實行市、區兩級政府共擔機制 。在我省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期間內,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通過統籌失業保險基金、中央、省、市和區就業補助資金予以安排 。如國家、省失業保險擴大支出試點政策發生變化 , 將根據資金支出情況重新調整 。
(四)用人單位或個人在申領補貼時,應誠實守信,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 , 將按照相關規定嚴肅查處,并將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 。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應告知職工本人 。對雖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但處于就業狀態的職工,用人單位通過采取為其辦理退工手續、經失業登記并認定為就業困難對象、短期內(6個月內)又重新錄用的方式來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 , 不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對按規定辦理企業裁員手續,6個月內優先錄用原企業職工的情況除外 。
(五)對因賬戶凍結、單位注銷、個人死亡等原因造成補貼資金年內無法發放到位的 , 經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并向社會公示后,根據資金來源渠道申請上繳財政 。市財政根據各區財政上年收回資金在下一年度進行資金結算 。
(六)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做好資金的審核、撥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追究機制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檢查 ,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定期組織抽查 。在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本文件自發文之日(2022年10月14日)起執行 , 如國家和省對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原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市區社會保險和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審核具體操作辦法》(錫勞社就〔2009〕26號 , 錫財社〔2009〕22號)同時廢止 。江陰市、宜興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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