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區關于深化金融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建設實施意見


杭州上城區關于深化金融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建設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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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進金融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建設,健全完善與金融人才發展相適應的體制機制,加快集聚和發展高質量金融人才隊伍,根據《 關于打造一流人才生態城區實施意見》(上委〔2021〕32號)文件精神,制訂如下實施意見 。
一、主要目標
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 , 全區高層次金融人才集聚規模超1000人 , 其中包括金融頂尖人才20人、金融領軍人才50人、金融高級管理人才200人、金融青年人才800人,以及海外高層次金融人才20人以上,逐步打造一支規模較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人才隊伍 ?;就瓿膳c金融人才發展相適應的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形成在長三角區域有較大影響力的金融人才高地 。
【杭州上城區關于深化金融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建設實施意見】二、工作舉措
(一)機制保障
1.完善主要領導抓金融人才工作機制 。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專題研究金融人才工作 , 將金融人才隊伍建設作為重要議題 。結合年度“一把手”抓黨建人才工作述職,開展金融人才工作年度述職評議 。完善區領導聯系掛包高層次金融人才制度,定期上門走訪服務 , 推進重要人才項目落地,協調解決人才“關鍵小事” 。
2.完善金融人才管理評價機制 。完善金融人才評價標準,構建以業績貢獻為核心 , 涵蓋專我們結構、業務能力水平、從業資質經歷等內容的人才評價體系 。定期組織開展金融人才分類認定工作,建立金融人才分類數據庫,給予金融人才相應待遇 。實行失信懲戒和負面清單制度 , 將金融人才信用作為人才引進、評定、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據 。
3.建立金融企業“黨建+人才”工作機制 。探索開展金融企業將人才工作納入黨組織工作內容,策劃開展金融企業“黨建+人才”開放式活動,組織開展專門針對高層次金融人才的培訓班 。在助力區域發展和“爭雙強、當先鋒”等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金融人才,作為“兩代表一委員”推薦對象;屬于黨員或黨組織負責人的,作為“兩優一先”等榮譽評選對象 。
(二)政策保障
1.個人資助專項 。對經認定的金融頂尖人才、金融領軍人才,按個人薪酬地方貢獻的100%給予資助,薪酬標準上限為500萬元;對經認定的金融高級管理人才,按個人薪酬地方貢獻的80%給予資助,薪酬標準上限為300萬元;對經認定的金融青年人才,按個人薪酬地方貢獻的60%給予資助 , 薪酬標準上限為150萬元 。
2.資格認證專項 。鼓勵金融人才參加北美精算師(FSA)、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等國際通行的金融職業資格認證培訓和考試,對取得資格認證的,經申請可獲最高5萬元補助 。
3.中介引才專項 。拓寬金融高端人才引進渠道,鼓勵金融企業面向海內外市場化選聘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對引進金融人才的用人單位或人力資源機構實施資助(引進前需報備區金融辦),每引進一名金融頂尖人才、金融領軍人才,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 。
4.其他服務保障 。對經認定的各類區級金融人才以及杭州市高層次人才,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協調辦理子女入學、落戶等手續,優先保障人才公寓(金融頂尖人才可享受Ⅰ類5000元/月、金融領軍人才可享受Ⅱ類3000元/月、金融高級管理人才和金融青年人才可享受Ⅲ類1000元/月的租金補助),經認定的杭州市高層次人才每兩年可參加一次療休養、每年可享受健康體檢等服務 。
三、金融人才認定流程
(一)材料申報 。申報信息及申請材料需逐項上傳至上城區金融人才分類認定管理系統(http://218.108.108.210:8080/FIDMP/),《上城區金融人才分類認定申請表》需提交紙質蓋章件三份 。
(二)屬地受理 。申報材料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單位所在街道進行受理 。屬地負責對上城區金融人才分類認定管理系統受理材料的完整性進行預審,材料不完整的予以退回,材料完整的予以通過,并在系統內完成預審操作 。同時在公司提交的紙質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 整理匯總后報送區金融辦 。
(三)專家評審 。區金融辦對照《上城區金融人才分類目錄》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牽頭組織專家評審,并會同區委人才辦、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等部門提出認定意見 。
(四)會議審議 。認定結果經區委人才工作聯席會議審議后,報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專題會議審議,審議結果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對審定結果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下發文件 。
四、附則
1.本意見所指的金融人才,其所在機構(企業)要求注冊地址和財政級次在上城區并屬于中央、地方金融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組織以及金融投資企業、金融科技企業、金融研究服務機構等 。
2.金融人才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材料申報時間為8月1日至8月15日 , 認定結果有效期3年,每滿一年需要重新備案登記,備案流程與認定流程基本一致,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重新申請相應層次人才認定 。
3.金融人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在申請認定及認定結果有效期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認定資格,追繳收回已撥付的資助或補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因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2)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3)查實存在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不良記錄;(4)被處以刑事處罰,在執行期間 。
4.本意見由區委人才辦、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
5.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 。2020年度金融人才認定及政策兌現參照本意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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