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毒品多少克判刑 販毒多少克判死刑

販賣毒品多少克判死刑(購買毒品多少克判)
兩名毒販糾集多人一起制毒牟利 , 生產氯胺酮600多公斤 。近日 , 荊門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 , 對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分子張某兵、邱某強執行死刑 。
通過試驗發現
2015年9月 , 罪犯張某兵與邱某強合謀制造氯胺酮牟利 。張某兵接觸制毒原料“頭料” , 購買制毒工具 , 尋找制毒場所 。邱某強聯系制毒技術人員 , 提供制毒工具清單 , 購買制毒配料 。在制造毒品過程中 , 張某兵邀請同案犯項某、劉謀(均已判刑)等人參與(以下簡稱張某兵一方) , 邱某強邀請同案犯羅某良、邱某文、邱某興(均已判刑)等人參與(以下簡稱邱某強一方) 。
具體事實如下:
1.2016年9月 , 張某兵安排在湖北省沙洋縣曾集鎮萬里村借用房屋作為制毒場地 。10月16日 , 張某兵在支付定金后 , 帶著劉某、項等人、邱某強等人乘車至河南省范縣 , 購買了28袋制毒原料“頭料” , 運送至制毒地點 。之后 , 張某兵將邱某興及邱某強糾集的其他制毒技術人員送到制毒地點制毒 。10月20日 , 邱某興等人制造氯胺酮約240公斤 。邱某強起獲氯胺酮140余公斤 , 大部分運回廣東販賣 , 張某兵起獲氯胺酮100公斤 。銷往國外后 , 他于11月初將未售出的氯胺酮運往廣東銷售 。
2.2016年11月中旬 , 張某兵等人與邱某強合謀再次制造氯胺酮牟利 。11月27日 , 張某兵支付定金后 , 與邱某強等人前往江蘇省揚州市支付尾款 , 并安排劉等人于11月27日駕車前往河南范縣運送“第一批物資” 。11月28日 , 劉、項等人將34袋“人頭物資”運回湖北武漢 。張某兵、邱某強決定將湖北省天門市某村作為制毒場所 。邱某強讓劉某、向某購買一輛面包車及制毒工具 , 安排從廣東運送制毒原料 , 并指使羅某良從廣東派出多名制毒技術人員到制毒場所制毒 。因制毒過程中有強烈氣味 , 張某兵安排將氯胺酮半成品、制毒工具及配料轉移至天門市多寶鎮暫存 , 后送往湖北省沙洋縣某村繼續制毒 。12月13日12時許 , 張某兵得知車輛被公安機關監控 , 立即聯系邱某強 , 邱某強要求張某兵通知劉某等人轉移 。劉、項等人將制毒現場的物品轉移到廂式貨車上 , 將貨車開到沙洋縣曾集鎮糧管所院內停放 , 并租車將制毒技術人員送往天門市 , 邱某強將其送回廣東 。邱某強安排羅某良、邱、邱某興開車到沙洋縣曾集鎮接運毒品至廣東 。當日20時許 , 羅某良、邱某興、邱在湖北高速公路五里收費站路口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安機關從三人駕駛的車輛上查獲氯胺酮黃色顆粒14袋 , 總凈重388010.4克 , 氯胺酮含量94.02% 。2017年3月1日 , 張某兵在湖北省仙桃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同年9月3日 , 邱某強在廣東省惠東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
犯罪分子張某兵、邱某強違反國家禁毒法律法規 , 販賣、運輸、制造氯胺酮 , 均已構成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 , 張某兵、邱某強提出犯罪意圖 , 糾集多人分別參與 。張某兵聯系購買制毒原料 , 安排制毒場所 。邱某強組織多名制毒人員 , 提供制毒配料 。二人組織、安排、指使多名同案被告人實施制毒活動 , 均為最嚴重犯罪分子 。張某兵、邱某強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數量特別巨大 , 社會危害極大 。他們確實是嚴重的罪行 , 應該依法懲處 。
荊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 判處罪犯張某兵、邱某強死刑 ,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宣判后 , 罪犯張某兵、邱某強不服判決 , 提出上訴 。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 , 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裁定 , 核準判處罪犯張某兵、邱某強死刑 ,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死刑執行令 , 于2021年6月4日 , 對罪犯張某兵、邱某強進行復核 , 在指定的行刑場所注射執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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