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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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位同學 。
2、我不知道怎么說你好,你是不是在做市面上賣的三流司法考試題目?你第一段里面的內容(29號令)那是2010年的《國家賠償法》,你下面那段話“第32條......”是1994年的《國家賠償法》 。
3、然后我不得不吐槽你,《國家賠償法》已經在2012年被修改 , 并且于2013年1月1日實施了 。
4、 最新的《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時效的規定在第39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
5、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
6、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
7、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8、(雖然說修改了,但是2012年沒有修改這一條,所以跟2010年國賠法的規定是一樣的) 所以國家賠償時效自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 。
9、另外建議你以后查法條多用全國人大網站的法律數據庫,那個比較準確 。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 ,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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