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為簡介


康有為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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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為簡介】康有為簡介
中文名:康有為
別名:康南海
籍貫:廣東南海人
性別:男
國籍:中國
出生年月:1858年3月19日
去世年月:1927年3月31日
職業:工部主事
政黨:?;逝?br /> 代表作品:《康子篇》;《新學偽經考》
康有為(1858年3月19日-1927年3月31日) , 原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又號明夷、更甡、西樵山人、游存叟、天游化人 , 廣東省南??h丹灶蘇村人 , 人稱康南海,中國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 , 光緒廿一年(1895年)進士,曾與弟-子梁啟超合作戊戌變法 , 后事敗,出逃 。辛亥革命后,康有為于1913年回國,定居上海辛家花園 , 主編《不忍》雜志,他信奉孔子的儒家學說 , 并致力于將儒家學說改造為可以適應現代社會的國教,曾擔任孔教會會長 。1927年3月31日去世 。
人物貢獻
歷史不能重演 , 但不同的歷史時代卻可能有相似的問題 。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國與今天一樣 , 都處在社會政治與法制的轉型時期 。因此 , 研究過去100年憲法思想的發展,對今天的憲法學和當代中國的憲政建設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涤袨槭乔迥┟癯踝钣杏绊懙乃枷爰?nbsp;, 在19世紀的最后幾年,他領導了中國知識界的啟蒙運動 。先是1895年的“公車上書”,其后 , 他以上書和進諫的方式掀起了一場自上而下的政治體制改革 。在康有為之前,從來沒有一個思想家敢于像康有為那樣把他們改革中國政治體制的建議和設想反復向皇帝提出 。在中國歷史上,他首次倡導了政治體制上的中西結合,最早在中國提出了立憲政體,并提出了具體的憲政方案:興民權、設議會、進行選舉和地方自治,在堅持儒家傳統和帝制的前提下,逐步學習西方的立憲經驗 。康有為的立憲思想有很多保守的成份,但作為我們民族思想文化成果的組成部分,仍然應當重視 。
一、對憲法的貢獻
康有為是中國第一批探索憲政的人,他的立憲思想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
依憲治國觀念的引入
到戊戌變法以前,中國的封建制度存留長達 40 0 0余年,不可謂沒有法,也不可謂沒有“依法治國” , 但是法自君出,權尊于法 ;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 ;引禮入法,以家族為本位而維護封建等級制 。當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相繼建立 , 自由、平等、博愛等人權概念在 1 9世紀末傳入中國之時,中國仍然是一個皇帝“口含天憲”,君權至上的社會 ??涤袨榈谝淮翁岢隽税拗凭龣嘁饬x的法律概念,即憲法 。他認為國家的政體可以分為專制、立憲和共和三種 。在專制政體下,“一君”與“大臣數人共治其國”,而立憲政體則是“人君與千百萬國民和為一體” 。① 因此,“憲法”就是“維新之路” 。早期出國留學或出使海外的中國人,也曾經提出應當改革內政、學習西方的政治體制,② 但往往是簡單的制度引介,沒有意識到憲法限制君權、對抗封建專制的作用 。自康有為提倡君主立憲以來,直至清末立憲 , 雖然歷經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專制政體之反復,歷任政府無不以立憲為立國之開端,無不以憲法記載一國政治的基本原則,這未嘗不應歸功于第一代倡導依憲治國者 。
主張君主立憲
在康有為時代以前 , 中國只有朝代更替 , 從無政體之變 。自康有為始,君主專制作為一種政體受到挑戰 。康有為反對君主專制政體,主張君主立憲 。他認為君主權威無限“大背幾何公理”,主張“立一議院以行政,并民-主亦不立 。”又說,“君臣一倫,亦全從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后有君臣 。今此立法權歸于眾,所謂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于人道矣 。”由此,康有為在中國明確提出了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立憲理論基礎的身份平等觀 。
康有為對立憲模式的選擇在戊戌變法前后有所變化 。戊戌變法以前,他提倡集權制的君主立憲,類似于日本和德國 。但是戊戌變法之后 , 他提倡虛位君主,類似于英國 。③ 戊戌變法時期 , 他認為“變法”應“以俄-國大彼得之心為心法,以日本明治之政為政法” 。前者意在強調其自上而下的改革方式 ;后者則指日本明治維新后所確立的君主立憲制 。直到1906年《法國創興沿革》中 , 康有為還分析說,(法國與日爾曼 )兩國之創同時,而強弱異形于后,這主要是看君權是否能夠集中而決定的 。④
有人認為,康有為在辛亥革命以后仍然提倡君主立憲,是反對建立民-主共和國 , 實際上是維護封建專制 。⑤ 筆者以為,這種看法是片面的 。辛亥革命以后,康有為雖然主張君主立憲,但是所謂虛位君主,“名是皇帝,實非皇帝”,君主的權限由憲法規定 , “憲法全由資政院起草決議 , 則全由民權共和至明”,并且憲法是“一國最上法、最高權” 。⑥ 在這一設計當中,專制政體下皇帝的立法權、行政權、人事權和軍權都已有名無實 , 與戊戌變法時期康有為所提倡的君主立憲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 。雖然他反對革命派的共和政體,稱民-主共和制不適合中國國情,⑦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民-主共和與虛君共和同樣是近現代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表現形式 。從憲政發展史的角度看,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和憲政肇始于英國,其主要特征就是確立了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制,這種君主立憲制對于封建專制而言無疑是一次歷史性的超越,直到今天,其歷史意義是不應也無法否認的 。因此,忽視歷史的進程和時代特征而斷言康有為辛亥革命后立憲思想的反時代性恰恰本身就忽視了其所處的時代特征,是一種以今人之觀念強求于歷史人物的評價 。
提倡權力制衡
合議與分權是在傳統方面或理性方面對于集權統治進行限制的特別手段 。它們共同促成了現代行政管理和立憲政治 。⑧ 作為世界憲政史最為恢宏的一幕的法國大革命,就曾經明確提出 :“凡分權未確立、權利無保障的國家就沒有憲法” ??涤袨楹茉缇蛷睦碚撋峡隙巳龣喾至?、權力制衡理論的合理性 。在戊戌變法之前所撰寫的《實理公法全書》(1 888年前 )當中 , 康有為從幾何原理出發,認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無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內 ?!雹?他認為 :“以一順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 ?!瓌t必有擅權勢而作威福者,居于其下,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 。⑩ 在代御史宋伯魯草擬的《變法先后有序,乞速奮乾斷以救艱危折》中 , 他又具體指出了三權分立的主要內容 :“泰西論政,有三權鼎立之義 。三權者,有議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 。夫國之政體,猶人之身體也 。議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后體立事成 。” ⑾ 同時,他反對機構設置重疊 , 認為中國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 ?!?⑿
憲法中“分權與制衡”原則包括兩個層次 。一是最高統治權按類別和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司法,分別由獨立的機關負責,同時它們之間又存在制約與平衡的關系 ;分權的第二個方面是國家結構形式上中央與地方的分權與制衡 。從康有為后來的變法實踐和政論看,他對三權分立專門的論述不多 。但是,他倡導議會政治,實際上是分君主之集權 ;提倡地方自治,則是主張地方分中央之集權 。
民權思想與政治觀
在康有為之前,中國雖然有“民本”思想,但是卻沒有民權思想 。康有為吸收了西方自由主義的民權觀,強調公民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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