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是:
第一 , 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 , 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釋》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 , 即使逃-逸 , 亦不屬于其范圍 。
第二 , 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 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 , 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 , 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 , 否則亦不能認定有“逃-逸”行為 。換言之 , “逃-逸”是具有主觀評價色彩的 。
第三 , 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 , 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
第四 , 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 , 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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