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不能在南站落客平臺上接人


網約車司機不能在南站落客平臺上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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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司機不能在南站落客平臺上接人
再過幾天就是5月1日了,新修訂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新規”)將正式實施 。其中一項規定與出行密切相關,即“空裝載車輛不得進入火車站、機場等落客平臺和通道;進入落客平臺和通道的車輛不準上下客” 。No 空 , 網約車司機該如何接送乘客?這個規定有什么意義?空車輛不允許進入落客平臺 , 車輛不允許接人 。新《城市規定》發布后 , 南京市民王先生仔細閱讀發現 , 第三十九條規定空車輛不得進入火車站、機場等落客站臺和通道 。進入落客平臺和通道的車輛不得上下客 。你說“空車開不進去是什么意思?我通常開車去接人,但是汽車會開過來 。為什么一定要制定這樣的規則?不放人怎么接?”王先生說,因為工作需要,經常要開車去南京南站接客戶 ?!拔曳浅2荒芾斫膺@條規則 ?!庇型跸壬@種想法的司機不在少數,既有私家車司機 , 也有網約車司機 ?!澳暇┠险咎罅?。偶爾出錯特別容易 , ”市民劉女士說 ?!霸诼淇推脚_接人最方便 ?!辈幌肷险九_ , 去哪里接人?”對于這一規定,不少網約車司機也表示:“如果不讓空上車,不僅我們會頭疼,而且估計乘客也會覺得不方便 。"交警:落客平臺不是用來接人的 。與南京火車站和機場相比,南京南站受交通擁擠和道路交通復雜的影響最大 。采訪人員實地查看南京南站南北落客平臺發現 , 上午10點 , 北落客平臺客流量非常大 。雖然現場有交警指揮,但車輛不時減速 。南邊的落客平臺好很多 , 臨時停放的車輛主要是網絡車輛,都是來接人的 。據南站南北落客平臺卡口視頻統計,南京南站日均車流量約4.5萬輛,其中北落客平臺約3萬輛 , 南落客平臺約1.5萬輛 。那么,為什么新《城市管理條例》要做出這樣的規定呢?對此,南京交警部門相關人士介紹,落客平臺顧名思義只能是人們開車到車站落客的地方,很多司機經常在落客平臺上開車占用車道等人,給落客平臺的正常交通秩序帶來了不小的影響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引導接車車輛進入停車場等候乘客 。像南京南站這樣的停車場有7個,停車位2000多個,應該能滿足需求 ?!痹搶I人士表示,新規實施后,預計將使目前南北向落客平臺的交通量減少三分之一,有效緩解落客平臺的交通擁堵 。未來將設置“電子圍欄”,在落客平臺不能乘坐出租車 。事實上,南京新《城市管理條例》中的這一規定在其他城市也有先例 。自年1月起,長沙南站嚴格執行上下客車輛分流,嚴禁空運載車輛進入落客站臺 。4月19日起,上海南站、虹橋火車站,3月29日起 , 上海浦東、虹橋機場,禁止客運車輛進入發車層;從9月1日起,禁止Xi北站落客平臺的接車和空-載車進入 。針對這一規定 , 市民們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 ?!毙隆冻鞘泄芾項l例》的規定只是禁止性的 , 并沒有相應的處罰標準 。落客平臺那么多車,交警怎么分辨是不是在接人?車這么多,交警能查出來嗎?”對此,交警部門相關專業人士表示,5月1日起,將在火車站、機場落客平臺、地面道路道口安裝標志,車輛可按標志行駛 ?!翱哲囕v禁止上落客平臺,也就是說,如果車內只有一名駕駛員,無論是行駛還是停車,交警都可以對車輛進行處罰 ?!痹撊耸窟€表示,對于違法車輛,除了交警現場查處外,后期還會增加電子監控設備進行抓拍 。此外 , 針對網約車和出租車的管理,交警部門表示,將像新街口地區禁止停車一樣,設置“電子圍欄”,禁止接送車輛進入,市民不能在落客平臺乘坐出租車 。不得不說,新《城市規定》的頒布,對網約車司機前往高鐵站接載乘客有很大的限制 。那么 , 網約車司機應該如何接單呢?建議您提前與乘客溝通 , 更改乘車地點 。【網約車司機不能在南站落客平臺上接人】網約車責任事故認定
目前,網約車經營模式主要有四種 , 因此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也相應分四種情況,即按出租車模式、快車模式、順風車模式、專車模式四種情形來區分 。1、出租車模式:責任承擔方為出租車公司只要出租車對外以公司名義運營,公司對出租車具有管理責任,公司也確實獲取一定收益,出租車公司就理應作為直接的賠償責任主體 。出租車公司再根據保險合同和公司規定與保險公司和駕駛員劃分責任 。2、快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發生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糾紛,應當適用過錯原則 , 即按損害發生中的具體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 , 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因此,乘坐快車發生交通事故,即使私家車駕駛人被確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在民事賠償責任的確定上,乘客也要承擔部分責任 。3、順風車模式:駕駛員乘客按過錯原則擔責4、專車模式:多方按過錯原則承擔責任此種模式 , 為滴滴平臺到目前為止唯一有金錢抽成的模式 。責任承擔方包括:滴滴平臺,并就汽車租賃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司機的過錯對乘客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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