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通違章處理流程規定 交通違章處理原則( 三 )

【1 交通違章處理流程規定 交通違章處理原則】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警察或者檢驗鑒定人需要回避的 , 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檢驗鑒定人所在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兩日內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審理、審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相關證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調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 , 或者根據其期限要求 , 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偵查材料原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發現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車輛、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助的人員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接到調查通知后不配合調查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公安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 以及當事人、證人要求應當保密的以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第二章XI補充規定第八十一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等級管理規定由公安部另行制定,資格證書樣式全國統一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鄰省、市(地)、縣交界的國道、省道、縣道以及轄區內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設置標有所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的標志牌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車輛在道路外通行的事故報告,參照本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 , 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八十四條實施本規定所需法律文書的格式,由公安部制定 。公安部沒有制定執法所需的范本和其他法律文件的,省級公安機關可以制定范本 。當事人自行協商損害賠償的,可以自行約定 , 但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四條關于約定內容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棄車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認定”是指當事人在檢驗鑒定報告副本送達當事人后三日內未申請復檢鑒定,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準復檢鑒定 , 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 。(三)本規定所稱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四)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五)“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霸O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霸O區的市公安機關”是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同級公安機關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僅造成財產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條本規定未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程序,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30日 ,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70號)同時廢止 。本規定實施后,如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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