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執行機關 , 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 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
2、監獄 。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 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
3、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 ,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 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 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 , 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 , 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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