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成立條件是什么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是: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 。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現在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 。
2、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 。
3、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系,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范圍不必相同 。
4、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稱為“沒有合法根據” 。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
【法律依據】
【不當得利成立條件是什么】《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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