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輛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嗎?


投保車輛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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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車輛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嗎?
投保車輛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嗎?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其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以下結合具體案例作簡要分析 。在財產保險中,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往往會發生轉讓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 。案例一:在“李某、董某與**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鄭民四終字第1793號]中,涉案貨車登記車主為李某 , 李某將本案中的車輛協議轉讓給董某 , 但董某仍以李某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后發生保險事故 。原審法院認為,發生保險事故時,李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李某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因此對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董某作為承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這一觀點 。案例二:在“倫某與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號]中,倫某購買李某汽車,在車輛產權尚未過戶前,保險公司營業員說服倫某以當地村委會為被保險人,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為由,拒絕理賠 。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既非該車實際車主,又對該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從其后車輛過戶的情況確認,本案保險合同實際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為原告倫某 。本案保險合同簽訂時,倫某即具有保險利益,而將被保險人列為村委會,是保險公司的錯誤所致,事故發生時 , 倫某已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登記證書,故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自始至終為倫某,無需辦理保險過戶手續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會怎樣
我們知道 , 無論是商鋪,還是個人住宅,都有土地使用權 , 土地的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商鋪的使用權是40年 。那么,商鋪使用權40年到期后怎么辦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40年指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的使用權是40年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果不再續期 , 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的房屋 ??梢缘接嘘P部門進行續期,可能需要繳納一定的手續費用 。續期以后,房子還是自己的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據市國土部門有關人士介紹,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 。根據1990年5月19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投保車輛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嗎?】根據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據悉,在《民法典》出臺之前 , 根據1994年7月5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也就是說,根據以往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是需要繳納一定費用的 。而《民法典》出臺后,雖然規定了可以自動續期,但實際上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特別是2007年3月,《(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開始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見稿”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無償自動續期” 。但是,當購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樣進行權利延期 , 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費用,繳納多少出讓費用,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 。而有關業內人士認為,適當續費是最有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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