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車過戶是怎么過戶 強制執行車輛過戶的相關規定


強制執行車過戶是怎么過戶 強制執行車輛過戶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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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車輛過戶的相關規定
在車輛買賣進行后需要進行車輛過戶,但是原車如果不配合進行過戶買方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過戶 。很多人對于強制執行車輛過戶的相關規定不是很清楚,那么,如何強制執行車輛過戶?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何強制執行車輛過戶的相關規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具有設立、變更物權的效力 。因此您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判決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如果車管所、被執行人不配合,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會給車管所發協助執行函,將車輛過戶到您的名下 ?!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 , 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 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 , 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 。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第四百九十二條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第五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房產證、土地證、林權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船執照等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相關知識:車輛過戶手續買方:身份證,外地人上當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內暫住證 。買方是單位則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公章 。賣方: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本、車輛登記證、購車原始發票(如果之前過過戶就是過戶票) 。賣方是單位則需要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公章 。車輛原始購置發票原件或持上次過戶發票 。車輛行駛證原件 。車輛登記證書(大綠本) 。外遷需要購置稅小本(01年以前是小紅本01年以后小綠本) 。雙方: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帶齊以上所有手續,到二手車過戶大廳辦理 。如何強制執行車輛過戶?本文已經做出詳細的介紹,在實際中,如果在進行車輛過戶的時候遇到不配合辦理過戶時可以申請強制過戶,需要買方做出申請,法院才會進行強制過戶 。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您進行汽車咨詢 。強制執行的對象是否包括轉讓后未過戶車輛
【案情】王某因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0萬元,到期后經李某催繳一直未歸還,甚至到后來一直下落不明 。李某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了訴訟保全,法院對王某名下的一輛奔馳汽車進行了查封 。后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在判決書生效后向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從余某處扣押了該轎車 。余某對此提出執行異議,稱該車是其從王某處購買有購車協議為證,購車協議是發生在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一個月,雙方以25萬元的價格成交的,但一直到現在未辦理過戶登記 。余某認為其擁有該車所有權,請求法院中止執行 , 解除查封,將車輛歸還 , 并責成車輛登記人完成車輛過戶手續 ?!驹u析】筆者認為 , 未經過戶登記的車輛不能對抗一般債權人 , 法院可以對未進行過戶登記的車輛予以強制執行 。理由如下:首先 ,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公示的方法為交付,交付行為完成后,占有動產的人一般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 。但對于特定的動產(如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一般為財產價值較高的動產),《民法典》規定對于該類特定動產的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鄙埔獾谌酥猩埔忉槍χ饔^狀態所講 , 與惡意相對,“第三人”系針對買賣雙方來講,與當事人相對,指當事人以外的人 。如果非要把“善意”解釋為“善意取得”,把“第三人”解釋為“要對爭議標的物主張物權或者準物權的”當事人以外的人,這都超越了法律條文字面上本來體現的含義 。其次,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往往價值較大,將登記作為對抗條件才足以充分貫徹物權公示原則;國家是積極倡導機動車物權變動登記的,而不是弱化登記 。這既是基于民法領域的立法考量,也是基于其他法律領域的立法考量,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即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如果賦予未經登記的物權變動具有對世的效力,則會為被執行人與他人串通逃避債務提供法律上的可能,可能會導致人民法院難以決斷買賣、交付的真實性 , 進而導致法院難以執行被查封的財產,產生大量的司法實踐難題 。本案中 ,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 , 車輛作為特殊動產,依法應辦理車輛所有權的登記,才發生權利變動的公示效力 。因雙方就該車輛一直未辦理過戶,因而不發生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效力 。李某在訴訟中,申請法院查封王某的財產,法院依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登記在王某名下的車輛,并強制執行符合法定程序 。鑒于雙方一直拖延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登記,因而余某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及余某沒有過錯為由對抗法院采取的執行強制措施的效力 。綜上所述 , 物權須依法取得 , 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非經依法登記 , 不能具有對世性 。余某主張購車屬實,也不能對抗被告李某 , 李某有權申請執行仍然登記在王某某名下的車輛 。機動車的新購、轉讓等行為較為普遍,無論是新車的購車人或是二手車的購車人,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作為購車人的合法權益,應在購車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車輛所有權的設立或轉讓登記,否則當出現賣本案中的情形或一車二賣的情況時,購車人將因未辦理車輛登記手續而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自己對車輛享有的權益很可能受到意想不到的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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