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資合作合同協議 共同投資協議合同( 二 )


6.3由于不可抗力或國家政策的重大調整,致使投資合同協議書不能繼續履行時,應在15天內書面通知對方,在取得有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經雙方協調一致,可終止本投資合同協議書,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
第七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投資合同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協商未果,雙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八條 本投資合同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共同投資協議合同篇3
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決定合建并合作開辦合作項目,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相關利益特制訂本協議:
第一條:合伙人姓名
姓名 ____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組織機構代碼
姓名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
第二條:合作事項、地址、名稱及合作年限
地址:
名稱:
合作年限:壹十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雙方合作結束 。
第三條: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貳佰萬元(200萬元) 。其中:甲方負責提供場地,占出資總額的 50 %。乙方出資 壹佰萬元(100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50 %。
第四條: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1. 甲乙雙方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承擔共同投資的虧損及風險 。遇合作項目經營中需要資金注入時,由財務人員提前一周通知,雙方按所占股份在通知后一周內向合作項目注入資金 。
2. 合作項目利潤每年12月31日計提,按照投資比例分享凈利潤 。
3. 合作項目所占用的土地、房屋為甲方單獨所有 。
4. 合作項目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全面事務,共同承擔相關責任 。
第五條:事務執行
1. 甲乙雙方委托受聘項目負責人執行合作項目的日常事務;委托受聘財務人員管理合作項目的日常開支 。
2.甲乙雙方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合作項目經營產生的收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甲乙雙方承擔;
4.甲乙雙方可以向合作項目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如果發生爭議,由共同投資人協商后共同決定;
5. 甲乙雙方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共同投資人另一方同意:
(1)轉讓個人股份;
(2)更換相關管理人員和員工 。
(3)調整工資 。
(4)私自借用合作項目財物 。
(5)甲乙雙方其中一方經辦的非正常性開支(設備購買設施建設或數額在500元以上) 。
第六條:投資的轉讓及禁止事項
1. 甲乙雙方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 甲乙雙方依法轉讓其股份,在同等條件下,投資人另一方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
3. 嚴禁挪用合作項目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作其他盈利活動,利用職務在收支中提取回扣,虛報支出,少報收入,構成貪污的行為 。
4. 嚴禁在合作項目在同一區域范圍內,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辦同檔次的合作項目 。
5.嚴禁用合作項目資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
6. 嚴禁借用合作項目名譽從事個人經營或做有損合作項目名譽的事情 。
第七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經營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同意,自合伙項目解散后15日內委托律師、會計師等擔任清算人 。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后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甲乙方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按合伙人的股權不理承擔 。
第八條: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乙雙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金為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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