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


民事案件中 , 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范圍有: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 , 下列案件 , 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二)發回重審的;(三)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四)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五)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