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與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常用條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與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常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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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自頒布以來,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 。尤其對該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不斷 。[1]論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認為該法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的立法思想,充分保護了作為弱者的非機動車和行人利益;反對論者則認為該法對行人的“偏袒”和對機動車的“苛刻”損害了社會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權威性 。[2]于是 , 侵權法學者紛紛在各大報紙上撰寫文章 , 以表明自己觀點和態度,同時 , 對其他觀點進行了評析 。[3]這些觀點無疑對我們從宏觀上正確理解和適用該法第七十六條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問題遠沒有解決,因為該條及第17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的,由公司在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我國將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該制度與原有的第三者的關系,就成為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 原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隨之廢止 。《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也隨之失去法律效力 ?!兜缆方煌ò踩ā酚譀]有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的標準 。于是 ,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 , 從特別法步入了普通法,在審判實踐中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 。眾所周知,《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遠低于《解釋》的相關規定,同時,《解釋》規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 適用本解釋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事故是發生于2004年5月1日前,還是發生于2004年5月1日后,只要是2004年5月1日后受理的 , 均適用《解釋》的規定 。由此 , 2004年5月1日后受理,就成為適用《解釋》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惟一標準,而對事故發生的時間,特別是對車輛所有人(即車主)與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的約定等均在所不問 。這就引發了另一個問題,即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問題 。對該問題 , 已引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注 。該委就此問題向最人民法院咨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81號《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 , 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只是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 , 而不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失效而無效 ?!督忉尅肥┬泻螅kU合同的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薄洞饛汀穼υ搯栴}的回答是否適當與全面,就成為另一個需要正確理解與適用的問題 。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罰種類有哪些
下面這篇文章是由小編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知識 , 希望這樣的文章能夠幫助到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關知識,可以登錄向進行免費汽車咨詢服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理解與適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常用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罰種類有哪些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兜缆方煌ò踩ā返诎耸藯l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以上內容由小編整理,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如果還有什么疑問的,建議到咨詢專業 。致力于為大家打造優質的汽車咨詢服務平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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