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破產債務怎么解決 申請破產的公司債務怎么解決

在企業正常經營中 , 債權債務關系時刻產生:缺少資金 , 通過借款產生借貸關系;購買原料 , 產生買賣關系……企業持續經營 , 通過取得經營收入來償還債務 , 但是企業破產 , 經營終止 , 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在“僧多粥少”的時候 , 債務又將如何清償?若要解決這個問題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破產是怎么回事:
一、破產與破產程序
當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 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簡而言之 , 企業資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 , 各債權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 , 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 同時保證債務人能夠順利退出市場 , 由法院介入分配債務人剩余財產 。
破產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破產受理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 , 并不會馬上受理 , 而是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若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 , 還會給予債務人異議時間 。形式審查后 , 若符合破產條件 , 法院會裁定受理破產 。受理破產后 , 并不意味著企業一定步入死亡 。一般來講 , 繼續經營的企業清償率都會高于破產企業 。為鼓勵企業自救 , 在宣告破產前 , 經債務人、債權人、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0%的股東可以申請進入重整程序(通過與債權人協商 , 破產企業進行重組 , 也可融資 , 最終恢復經營) , 或債務人申請進入和解程序(債權人進行讓步 , 放棄部分債權或延長期限等 , 延續破產企業經營 , 避免企業破產) 。
(二)債權申報
法院受理破產時 , 會指定管理人管理債務人公司事務 。破產程序的目的之一便是保護債權人利益 , 因此 , 首要任務便是理清各債權人的債權 。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 管理人編制債權表 ,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時進行核查 。若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申報債權 , 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 , 仍可補充申報 , 但無力影響已經分配的財產 , 還需支付因再次分配而產生的費用 。
(三)破產宣告

通過事實審查 , 符合破產條件 ,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 , 這時便標志著企業不可逆的步入死亡 , 債務人也成為了破產人 , 其財產稱為破產財產 。管理人會擬定財產變價方案 , 待債權人會議通過后 ,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 并清償債務 , 待無財產可供分配時 , 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隨后 , 注銷登記 , 該公司退出市場 。
二、債務清償
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 ,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哪些債權人能優先得到清償就變得至關重要 , 因此法律規定了債權清償順序:
(一)擔保權人
對破產人享有特定財產擔保權的債權人 , 依舊可以優先受償 。擔保權人享有別除權 , 擔保財產所有權雖在破產人手中 , 但不會參與集體清償 , 擔保權人仍有優先受償權 。
(二)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破產費用是為保證破產程序進行而產生的費用 , 如訴訟費、管理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和報酬 。共益債務是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 , 如繼續營業產生的債務、因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管理人執行職務致人損害的債務 。二者皆是維持破產訴訟所需要的費用 , 因此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 , 先清償破產費用以保證程序繼續進行 。若破產費用都無法清償的 , 管理人應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
(三)職工債權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職工債權優先受償 , 具體包括:工資、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應劃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補償金 。在單位職工中 ,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高薪階層 , 企業未破產時 , 可以獲得高于普通職工的工資 。但當企業破產時 , 為保障職工權益 , 其工資應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 非正常收入(如績效獎金)可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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