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法制安全小常識 法制安全小常識短的

小學生法律知識小常識 1、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規范,明確行為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總和 。
其特征有四方面:(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2)、法是由國家(即相應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4)、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5)、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2、我國刑法的任務是(1)、保衛國家政權;(2)、保護合法財產;(3)、保護公民權利;(4)、維護社會秩序 。
3、犯罪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4、犯罪的特征有(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 。
5、構成犯罪的條件有(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例如,盜竊罪是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財產權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觀要件,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其中包含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3)、犯罪的主體,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4)、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
6、犯罪的行為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是指以積極的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人的積極行為,如故意傷害行為、盜竊行為都屬于作為的形式;而不作為是指應當實施并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而不實施的消極行為 。
這種形式的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為前提的,如行為人將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拋棄于荒郊野外以此來逃避自己應盡的贍養老人的義務,則構成了遺棄罪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8、犯罪的主觀方面主觀表現為犯罪故意和過失 。
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而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也可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

小學生安全自護小常識 一、馬路上應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馬路上要靠邊走,走在中間會妨礙車輛的通行,還有被撞的危險 。
2、走路時,不要邊走邊玩,也不要邊走邊看書 。3、如果是幾個人一道走,要排好隊靠邊走,隊伍應豎排,不要橫著走,以免妨礙別人走路 。
4、不要在馬路上打鬧、游戲、滑旱冰,容易出危險 。5、下雨天特別要注意前后的車輛,最好穿黃色的雨衣、雨鞋、雨傘等雨具,以引起駕駛員的注意 。
打雨傘時,雨傘不要擋住視線 。更不能把雨傘當作對攻的玩具,以免刺傷人 。
6、未滿12歲的兒童不能在馬路上騎車 。二、乘坐汽車時應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將頭、手伸出窗外 。
2、不要把空罐頭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這樣會污染環境,還會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車輛,發生危險 。3、在車上不要到處亂跑,以防汽車剎車時,撞到硬物上 。
4、上下車時要從右邊,因為左邊可能有車開過來 。5、下車時,先要確定后邊沒有車子來,才可以下車 。
三、放學或雙休日,選擇活動場所活動時,應注意的問題 1、應到沒有車輛通行的場地如公園、廣場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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