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社會無危害性不批捕后是否屬于無罪

【對社會無危害性不批捕后是否屬于無罪】;對社會無危害性不批捕后并不屬于無罪 。首先得說明 , 逮捕的 , 肯定是要構成犯罪 , 但是構成犯罪 , 卻不一定都要逮捕 。這是因為 , 逮捕的標準并不僅僅是是否構成犯罪 , 還有更關鍵的一點是這個人是否還有社會危險性 。逮捕主要是針對采取取保候審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才采取的強制措施 。簡單地說 , 就是這個人放到外面去 , 還會不會繼續危害社會 , 會不會逃跑 , 會不會打擊報復證人或者串供等干擾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如果不會 , 那么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不用關在看守所;如果會 , 那么對不起 , 就要逮捕你了 。還有一些人犯的罪比較嚴重 , 可能判10年以上 , 又或者雖然不會被判10年以上 , 但是這個人曾經故意犯罪 , 又或者身份不明 , 那么也要逮捕 。這個大家應該比較好理解 , 10年以上那是重犯 , 放出去了誰都有意見;以前犯過罪的現在二進宮 , 說明這個人主觀上的惡性就比較大 , 比一般人更可能再犯罪 , 所以不能放;身份不明的人不用說 , 放出去跑了去哪里找人去?所以這種人也不能放 。南京虐童案的養母因為沒有社會危險性 , 案件又屬于可能判3年以下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 在本地有戶籍有住所 , 跑不到那里去 , 所以就被不批準逮捕了 。這里有人會問了 , 既然構成犯罪 , 那就統統都關進去 , 為什么還要設置一道批捕程序 , 把人放到外面呢?原因很多 , 大致來說 , 一方面是監督公安機關的需要 , 公安機關可能把一些沒犯罪的人或者沒有羈押必要的人關進看守所 , 一關就是幾個月 , 嚴重侵犯人權 , 這就需要檢察院通過批捕程序進行監督 。另一方面 , 因為一個人從被公安機關抓獲到被法院審判 , 有一個比較長的過程 , 而最后法院審判可能是無罪 , 也可能只判幾個月 , 而如果一直關押這個人 , 而結果法院判他無罪 , 又或者法院判的刑期比他關押的時間要短 , 那么就比較麻煩了 。比如關了他半年 , 法院只判他5個月的拘役 , 那他多服了一個月的刑 , 冤不冤?所以 , 逮捕的條件之一就是這個人必須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 而徒刑最少就是6個月 ??傊?nbsp;, 構成犯罪不必然被逮捕 , 不被逮捕的人只能證明他比較“安全” , 并不表示他的罪必然就輕了 。第二 , 不批準逮捕 , 是不是就是沒事了?不一定 , 不批準逮捕有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檢察機關認為你不構成犯罪 , 所以不予逮捕 。那么這種情況下一般就沒事了 。第二種可能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 這時候沒辦法證明你構成犯罪 , 所以不逮捕你 。這種情況不好說 , 說不定偵查機關在后續中找到了關鍵證據 , 依然會起訴審判你 。第三種情況是檢察機關認為你構成犯罪 , 但是覺得沒有逮捕的必要 , 這種情況下雖然不用關押看守所 , 但是偵查機關仍然繼續偵查 , 到時候案子還會到檢察院 , 檢察院還是會按程序審查 , 其結果可能就是起訴到法院讓法院判決 。所以 , 說到底 , 其實批捕程序和審查起訴是兩個不同的程序 。不被批準逮捕 , 不必然代表你沒事 , 不會被判刑了 , 很可能只代表你晚進去幾個月 。而且被逮捕后被關押的期間 , 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 但是如果你被取保候審的話 , 被取保的時間不能折抵刑期 。如果最后法院判決下來你還是有罪要服刑 , 那么還是得把那些沒坐的牢補回來 。法律上雖然很嚴格的規定了只要是違反了刑法的事項就是犯罪而需要處罰的 , 但是因為如此數量的公民是不可能全都依法生活的 , 有的時候的確會有人一不小心就觸犯了刑法 , 此時國家會根據其行為對社會是不是有影響而決定要不要批捕 ,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該公民就是無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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