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優化商業網點布局,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促進流通發展,服務生產生活,保障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及其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商業網點,是指本市商業網點規劃確定的從事商品流通,為生產、經營、生活提供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促進消費與服務民生相銜接,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遵循規劃引導、布局合理,規模適度、業態優化,總量控制、品質提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的統籌、指導和協調工作 。
規劃、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政、價格、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傳統商業網點經營者發展電子商務或者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業務 。
支持電子商務企業、專業電子商務平臺在本市設立物流中心、采購中心、結算中心、運營中心等 。第二章 規劃第六條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或者修編本市商業網點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
編制或者修編商業網點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
區人民政府依據市商業網點規劃組織編制、實施本轄區商業網點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編制商業網點規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改革發展要求,與全市產業發展目標、功能分區、交通體系、文化景觀相協調;
(二)統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分布等因素,合理控制大型商業網點,發展社區商業網點,促進商業網點均衡、有序發展;

(三)結合商業發展新模式、新技術,調整提升傳統業態,培育發展新型業態,推動商業轉型升級,滿足社會多樣化、個性化的消費新需求;
(四)充分利用現有建筑物,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商業街區、老字號商業資源,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要求;
(五)明確規劃期內商業網點的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建設規模、業態引導措施;
(六)加強商業網點分類引導,明確各類商業網點規劃內容和建設要求,體現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的標準化、均等化 。第八條 商業中心根據區域功能定位不同,分為市級中心、市級副中心、副城級中心、地區級(新城)中心、居住社區級(新市鎮)中心和基層社區級(村)中心 。
規劃各級商業中心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市級商業中心,服務城市中心區常住人口二百萬人左右,商業建筑面積不低于一百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專業店和專賣店為主;
(二)市級商業副中心,服務所在區域常住人口一百萬人左右,商業建筑面積不低于五十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專業店和專賣店為主;
(三)副城級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區域常住人口五十萬人左右,商業建筑面積不低于三十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專業店、專賣店、綜合超市為主;

(四)地區級(新城)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區域常住人口二十萬至三十萬人,商業建筑面積不低于十萬平方米,業態以購物中心、百貨店、綜合超市為主;
(五)居住社區級(新市鎮)商業中心按照城市居住區和新市鎮分類集中設置商業網點 。城市居住社區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居住社區常住人口三萬至五萬人,服務半徑五百至六百米;新市鎮商業中心,服務所在新市鎮常住人口六萬至十萬人 。超市、餐飲店、維修服務店、洗染店、美容美發店、家政服務店、藥店、社區物流配送點等業態齊全;
(六)基層社區級(村)商業中心,服務所在基層社區常住人口五千至一萬人,服務半徑二百至三百米;服務所在村常住人口一千至五千人 。業態以便利店、餐飲店等為主 。第九條 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按照集約化、集聚化、規?;瓌t向新城、新市鎮集中布局、集聚發展,并具備交易、展示、倉儲、配送等功能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