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其實很難執行【強制執行就是個坑】

“我拿到勝訴判決已經十五年了,到今天終于執行回款了,真心感謝您” 。這是剛剛來自一位北京朝陽的趙先生的一通感謝電話里的原話 。

2006年趙先生結束了人生當中的唯一一場官司,這是一起工程糾紛,自己給被執行人劉某工地提供鋼材,但是后面由于開發商資質出了問題,最終導致工程爛尾 。作為包工頭的劉某見情形不妙,自己也跟著跑了,在跑之前劉某給被申請人趙先生打電話說:“這個星期,你先不要送材料過來了,我要去趟外地結筆工程款,你來了到時候沒人給你收材料” 。
老實憨厚的趙先生也沒多想,直到過了十天后,去了工地才知道,偌大的工地居然一根鋼材都沒了 。事后才知道,原來這位開大奔馳的劉總跑路了 。此時的趙某慌了,因為這批鋼材是自己拿房子抵押而來的,本來這兩天就要結款的,于是趙先生決定趕緊報警,結果公安說:“這是民事糾紛,你應該去法院起訴,法院能幫你處理” 。然而,趙先生自己一個人耗時半年就把官司打完了,并且最終官司也贏了,法院參照申請執行人趙先生的票據最終判決了劉某應該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趙先生312萬元 。

到了申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現,劉某名下的兩套房子,就在他當時說去外地要工程款的時候都轉移到了自己妻子名下,當時老實的趙先生因為已經拿不出錢來支付律師費,包括打官司的訴訟費都是把自己老婆身上的平時日常開銷的生活費支付的,趙先生又來到法院,問法官該怎么辦? 法官冷冷地回了句:“要終本”!等你找到了財產線索再來恢復執行 。然而,看著法官這種態度,對于劉某妻子名下的財產到底能不能執行?怎么執行?法官沒說、趙先生也沒有多問 。

據趙某在20年口述,自己在過去的十四年里,平均每個月都去執行局一次,自己案子的當初的執行法官,現在都成了另外一個區法院的執行局副局長,而他的案子也是先后在7位法官手上輾轉,但最終案子都沒能解決 。

直到去年中旬后,趙某找到堯哥,他才知道原來只需要告知法官這套房子的基本信息,就可以去其進行查封、析產、拍賣 。



一個明明可以在十五年前了結的案子,卻拖到十五年后,這到底是誰的責任?是趙某?劉某?還是法院?
其實,在我看來系統程序問題是根本性問題,在我國司法已經逐漸健全的今天,在面對民事經濟糾紛當中從訴訟到執行這道程序,依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漏洞,而這些漏洞已然成為絕大多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逃避執行天然的口子 。

比如:訴前、訴中轉移財產問題 。雖然說民法典已經有了相關解釋:受權益侵害的債權人可以行使追加、代位、撤銷等權利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但又做出了幾乎一刀切的法律規范:誰主張應該誰舉證 。對于很多債權人來說,那么前面說的權力,就相當于是個偽權利,這樣的證據到底去哪里找?找誰,我們都知道,那就是第三人 。必須得自然人自己承認或者肯定這個財產不是自己的,是行為人轉移到自己名下的,這樣的證據法庭才會采納 。其次的證據一般法院都不會采納;比如我們有位責任律師就處理過相關的案子,案子其實在立案的時候,就已經花費了很大的力氣,但是在庭上我方問到第三人:你們當事這800萬的房款是走的那個銀行卡的賬戶?第三人直接說:沒有走賬戶,是現金交易的 。這事兒可信嗎?常人看來當然不肯信,本來想著繼續問下去,但是對方拒絕回答 。最終法院還是判了我方敗訴 。

當然,和案外人虛構串通債權的也是有成功案例的,被執行人和第三人在這個地方刻意還做了流水,所采取的方式呢,其實就是慣用的被執行人這頭取現,然后交由第三人又打入,可惜戲沒做足,整整1200多萬的債權,雖然流水的取現次數和打款的次數不一樣,但是總體的出入金額剛好只差10萬元,那么這點是否可以證明這是惡意串通呢?我方統認為還不能夠,于是又去開調查令準備去調銀行柜臺的攝像頭錄像,當時調查令是開到了,但是銀行負責人卻死都不肯同意調取 。于是我們又去法院申請了協執,這才調出來銀行的柜臺的錄像,一拉出視頻之后,責任律師并沒有發現特別的信息,被執行人這邊三段錄像里沒有別的內容,只是正常的取現走人的畫面 。開始是覺得按照經驗有可能存在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同時在場的畫面,結果并沒有 。然后責任律師又打電話問另外一邊具體情況,幾乎是同樣的情況,另外一邊兒就是正常打個錢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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