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起訴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起訴離婚的程序:第一、起訴 。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第二、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 。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第三、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第四、開庭審理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即行宣判 。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
第一百二十二條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