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宣告失蹤是如何界定的

【民法總則對宣告失蹤是如何界定的】
民法總則對宣告失蹤的界定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 。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定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 , 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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