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上的意外事件


什么是民法上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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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是通常情況下無法預見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 。意外事件,強調的是不可預見性,應區別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強調“三不”原則,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是一組同一邏輯位階的概念,主要用來判斷一個事件的定性,是屬于意外事件還是不可抗力 。
法律分析
意外事件與公平責任的區別與聯系:一是意外事件是一種事實評價,評價這個事件定性是意外事件還是不可抗力,在這個層級討論 。而公平責任則是一種損失分擔規則,是因為出現了一個造成了損害結果的事件,我們才可能去評價應該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 。二是意外事件可能會引起適用公平責任,適用公平責任不一定就說明是意外事件 。三是意外事件不一定非要擔責 。在適用無過錯責任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責事由;在適用過錯責任中,意外事件可能會免責,也可能會適用公平原則 。在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的事件中,意外事件不是免責事由 。理由如下:我們知道適用無過錯責任必須是法定的,不能意定,無過錯歸責原則的特點就是無論事件的發生侵權人是否有過錯,你都承擔責任,如動物侵權案件,你只要是動物的管理者,動物致他人受傷,那么作為動物管理者或所有人就承擔責任,無需不討論所有人或管理者是否存在過錯 。而意外事件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而無過錯責任本身又無需討論過錯,所以在無過錯歸責原則中,意外事件并不是免責事由 。二是在適用過錯歸責原則事件中,意外事件可以是免責事由,但是卻可能會引起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此時的公平原則就是過錯原則的補充 。如果想要有更深入的理解可以看一下最高法公報案例2016年第11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
意外事件是指由行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而非其過錯引發的偶然事故 。它具有不可預見性,行為人在當時處境下不可能通過合理的注意而預見,完全是行為人自身以外的原因而引起的偶然事件,發生概率極低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
(一)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
(二)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
(三)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 。
意外事故包括地震、水災、火災、、燃氣泄露爆炸、交通意外、航海意外、運動中碰撞、拉傷、毀容等等 。
意外事故,并非刻意所有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墮入“客觀歸罪”,有悖于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
法律依據
《刑法》
【什么是民法上的意外事件】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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