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概念


公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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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含義
公民是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共事務的權利的人,這是公民定義 。公民應該是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人: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資格 。一方面,根據政治權利的平等原則,每個國民都應該享有政治權利,都應該享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權利;另一方面,根據人作為政治動物之本性,每個國民都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政治能力:實在的或是潛在的 。因此,每個國民便都應該具有公民資格,都應該成為公民,都應該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 。對于那些不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而僅僅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的潛能的國民,政府負有通過公民教育而使這些國民具有從事管理社會和國家等公務活動能力的責任:保障每個國民的政治潛能得到實現乃是國家的義務和國民的權利 。
公民
公民是個法律概念 。一個人取得了某一國家的國籍,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他就可以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如果他僑居在國外,他也受所屬國家外交機構的保護 。從其性質上來看,公民具有自然屬性和法律屬性兩個方面 。公民的自然屬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規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體 。公民的法律屬性是指公民作為一個法律概念,以一個國家的成員的身份,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應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 。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 。從另一個角度說,凡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 。公民這個概念反映了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固定的法律關系,屬于某一國的公民,就享有該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可以請求國家保護其權利;同時也負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并接受國家的管理 。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不論其年齡、性別、出身、職業、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等,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依法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承認特殊公民 。
公民資格的取得與喪失是以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為依據的 。具有某國國籍即為該國公民,喪失某國國籍就不再是該國公民 。如果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就可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公民 。而沒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就沒有公民資格 。
根據各國法律的規定,國籍的取得有兩種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國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國籍 。世界上大多數人都是原始國籍 。對因出生而取得的國籍,各國的規定不盡一致,主要有三種原則:血統主義原則、出生地主義原則和混合主義原則(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我國采取出生地主義和血統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我國國籍法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
因加入而取得國籍是指個人因婚姻、收養或者申請等事實,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某個國家批準其入籍,從而取得該國國籍 。在我國,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加入我國國籍必須提出申請,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1)申請人是中國公民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3)有其他正當理由 。經過法定程序的批準,申請人可以具有中國國籍,但同時不再保留其外國國籍 。
【公民的概念】由于各國對于國籍取得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因出生、加入而取得國籍時就會出現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的情況,法律上稱為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 。我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即不承認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同時具有外國國籍,也不承認在外國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同時具有中國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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