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結匯是什么?


強制結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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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結匯是指強制結售匯制度,除國家規定的外匯賬戶可以保留外,企業和個人必須將多余的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必須把高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頭寸的外匯在銀行間市場賣出 。在這套制度里,央行是銀行間市場最大的接盤者,從而形成國家的外匯儲備 。
可以,一年之內結匯就行 。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收入,可以向國家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局”)審請結匯:
(一)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于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于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于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 。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30% 。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收入 。
第三條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局批準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于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可以向所在地局申請結匯 。
第四條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應當向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在境內采購設備、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采購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于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按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
(七)國家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收入的結匯,持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
第五條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 。結匯后,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 。
第六條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準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局報國家管理局核準;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局報國家管理局備案 。
第七條指定銀行應當憑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準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指定銀行,由局根據《中華人民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
【強制結匯是什么?】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計理局負責解釋 。
我們國家對于企業的外匯收入,之前是實行強制結匯制度的 。也就是企業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把外匯賣給銀行,不允許自己保留 。這是我國在當時外匯短缺的情況下實行的一項制度 。隨著我國外匯的增加,目前這一制度已經廢止(2006年左右),企業可以自由保留外匯 。但由于人民幣升值原因,一般企業都會主動把外匯賣給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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