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信托基金一般多少錢起

從理論上講,信托投資應該是最靈活的投資方式之一,你可以以資金投資,也可以用自己持有的債權、股權、不動產、藝術品、貴金屬、股票等有價證券等任何可以自由流通的財產進行投資,但這些特殊財產的投資一般需要專業人士進行管理,所以需要以特別設計的結構開展信托計劃 。
如今的信托投資和幾年前的購買方式已經有了很大的不同 。四五年前市場上的融資方五花八門,很多人是憑著感覺在買,出險的項目也基本做到了剛兌 。而2018年資管新規之后,剛性兌付徹底打破,加之諸多政策的共同作用,造成了許多項目違約甚至難以收回本金的困境 。是否找一家熟悉的信托公司或者一個熟悉的朋友購買即可做到安全穩健保值增值呢?No Way!
一般的投資者通常都是以自己擁有的現金進行投資,且投資額都不大,基于此類需求,便產生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信托投資形式 。通俗講,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就是集合多數投資者的資金設立信托計劃進行投資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可以說是門檻相對較低的信托投資形式,其面向的是最普通的廣大投資者 。
那么,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什么門檻呢?
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門檻分析
【投資信托基金一般多少錢起】 從法律規范的角度,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需要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而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2)認購信托計劃份額時,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3)最近3年內,個人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每年合計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 。
法律規范提供的可選條件共有三個,滿足上述條件之一即可 。對于個人而言,如果無大額投資的計劃,似乎第(3)個條件更容易滿足 。但是實際上,普通投資者對此并沒有選擇權,這是因為,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通常是標準化的投資產品,所有的投資條件、投資內容等都是信托公司設計好的,投資者只是被動地決定是否投資,而信托公司必然會從自己利益出發設置投資者所需滿足的條件 。
那么,對于信托公司而言,法律規范既然要求投資者需要滿足上述條件之一,信托公司便有義務審查投資者是否滿足這些投資條件 。在集合信托計劃設計時,信托公司通常直接設定100萬以上的最低投資額來排除了第(2)個和第(3)個條件的適用,這也使得實踐中前述第(1)個條件應用最為廣泛 。所以,準備好100萬元,我們再來簡單聊一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
二、什么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對于普通投資者,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可以被認為是通過信托形式投資基礎資產的一款理財產品 。
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 。這里的委托人便是普通的投資者,雖然這里說是“按照委托人意愿”,但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中,委托人實際上并不享有主導權 。
“按照委托人意愿”僅僅是從傳統典型信托的基本規則中衍生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由此可知,“受托人遵循委托人的意愿”是信托設立與運行的條件之一,即信托因委托人的委托意愿而設立,信托的運行需符合委托人設立信托時的意愿 。其產生的邏輯順序為,委托人有信托的意愿(包含信托的設立、信托的運行方式、信托資金的使用、信托投資的范圍等等),然后設立信托并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愿運行信托,委托人在此過程中占主導地位 。
但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而言,作為委托人的投資人除了參與信托計劃的意愿外,其他都是被動的,其邏輯順序為,受托人設立一個信托計劃,計劃中的運行方式、資金使用、投資范圍等等都已經通過受托人設計的信托合同確定了,然后將信托計劃分為相等的份額向投資者發售,一般的投資者只能決定投資或不投資,然后被動地接受信托合同 。這種標準化的信托計劃對于一般的投資者而言,僅僅是一種理財產品或理財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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