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么認定精神病案由 法律上怎么認定精神病

有人咨詢說有個精神病人,沒有生活自理能力,會打人,老公死了沒有子女沒有公婆,現在找到她爸爸,但是她爸爸拒絕帶她,如何讓她爸爸承擔責任?
【法律上怎么認定精神病案由 法律上怎么認定精神病】 一、監護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但是是否精神病人一定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呢?就算有精神病證明有殘疾人證書,并不一定就代表是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
二、認定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程序

民法典第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界定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二十一條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但未規定如何認定 。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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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
三、結論
按照相關規定,建議由相關組織向法院申請認定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確認她爸爸為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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