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煤氣管理 , 保證煤氣設施完好 , 確保安全正常供氣 , 防止發生煤氣中毒、火災和爆炸等事故 , 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我市煤氣管理的宗旨是“安全第一、保證供氣 ,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昆明市煤氣指揮部是全市負責城市煤氣建設、經營和管理的專職部門 。第二章 設施管理第三條 城市煤氣設施包括地下、地上中低壓干管、庭院管、戶內管、聚水井、聚水井蓋、閥門、閥門井及井蓋、調壓站、陰極保護站及保護測點、儲配站和其它設施 , 由昆明煤氣管理部門負責進行管理和維修 。第四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 , 拆卸、鏟除煤氣聚水井蓋、閥門井蓋、陰極保護測點或在這些設施上堆放物品、垃圾 , 已堆放的 , 由有關單位或個人負責清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或涂改煤氣設施的各種涂色識別標志 。第五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煤氣設施上修建永久性 , 半永久性和臨時性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在煤氣管道上栽種樹木 , 已建蓋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已栽種的樹木 , 由有關單位或個人按規定拆除 。第六條 在煤氣調壓站周圍六公尺范圍內 , 不得擅自修蓋建筑物、構筑物 , 在調壓站的主要通道上 , 不準堆放物品和垃圾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 , 未經煤氣管理部門同意 , 不得拆除 , 添裝、遷裝、改裝煤氣設施 。第八條 進行基本建設、筑路 , 開挖下水道、安裝自來水管道、埋設地下電纜等 , 若涉及煤氣設施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事先征得煤氣管理部門同意 , 方可制定施工方案 , 并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施工 。在施工中要確保煤氣設施的完好 , 不得損壞 。若不能確定工程是否涉及煤氣設施時 , 應事先征詢煤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各種工程如影響煤氣設施 , 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 由煤氣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 , 本著有利于雙方開展工作和保證安全的原則協商解決 。若必須遷移煤氣設施時 , 建設單位應將遷移方案送交煤氣管理部門審核 , 由煤氣管理部門組織施工 , 并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費用 。第十條 全市各單位和個人 , 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對煤氣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對違反煤氣設施管理規定的責任者 , 煤氣管理部門有權作如下處理:
【昆明市城市煤氣管理暫行規定】1、責成責任者限期改正 。
2、對限期內拒不改正者 , 強行拆除或清除其違章建筑物或障礙物 , 費用及損失由責任者自負 。
3、制止對煤氣設施有影響的施工作業 , 因工程停工造成的損失 , 由責任者自負 。
4、對損壞煤氣設施者 , 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 對因損壞煤氣設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 追究其責任 , 情節嚴重者 , 可提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5、對有安全事故隱患的煤氣用戶 , 暫停煤氣供應或停止供應 。第三章 用氣管理第十二條 為確保人民生活用氣 , 煤氣管理部門應按計劃分期分批發展居民公共福利事業、企業及飯店、旅社、餐館、理發、沐浴等營業性煤氣用戶 。第十三條 煤氣的銷售價格應根據生產成本合理制定 , 一般居民用氣價格可高于燒煤價格 , 公共福利事業用氣價格可高于居民用氣價格 , 工業和營業性用氣價格可高于公共福利事業用氣價格 。
煤氣價格報經市物價局批準后執行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四條 凡需使用煤氣的用戶和單位 , 應按煤氣管理部門的規定 , 辦理申請手續和交納煤氣集資費 。第十五條 用戶憑煤氣管理部門簽發的《煤氣居民用戶使用證》方可使用煤氣 , 《使用證》遺失時 , 應持單位證明或戶口簿 , 及時到煤氣管理部門掛失補領新證 。用戶變更時 , 憑《使用證》和戶口憑證辦理過戶手續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出售《使用證》或擅自增減煤氣用戶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 , 原則上都應使用煤氣管理部門認可的灶具 , 若需自行選購和使用其它灶具 , 應征得煤氣管理部門的同意 , 否則煤氣管理部門有權停止供氣 。第十七條 用戶應按時交納煤氣費 。逾期不交者 , 每超過一天加收滯納金一角 , 三個月不交者 , 由煤氣管理部門通知房屋產權單位停止供氣 。如要恢復使用煤氣 , 必須重新辦理申請用氣手續 。團體、營業、工業用氣戶 , 按有關規定交付煤氣費 。第十八條 煤氣用戶要愛護煤氣表 。違反使用規則損壞表具者 , 除照價賠償外 , 另收拆裝費三十元 。表具損壞后(按收費后十天計算) , 當月的用氣量按燃氣消耗定額的一點五倍收費(按用戶家庭人數每人每天耗氣0.4立方米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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