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限行合法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近年來各大城市紛紛出臺限制外地汽車通行措施,“限行”是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可以反復適用的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 。從法律依據上看,基本都是由直轄市、市政府制定實施,在性質上屬于地方政府規章;有少數城市如上海通過市人大頒布了相關法條,這樣其效力等級上升至地方性法規,但是上海的法規也只是授權上海市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相關程序規則 。而由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門主導制定的若干規則一直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至今尚未正式通過,因此嚴格地說上海的相關制度也仍然停留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層面 。
【車輛限行合法嗎?法律依據是什么?】從日前深圳市等地限定外地車通行來看,包括北京市的《北京限行通告》,基本上都是屬于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通告,這些通告并沒有經過嚴格的制定程序,其性質只能算作是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
我們通常講一個抽象行政行為的所謂“合法性”嚴格地說包含兩層意思:從狹義方面理解就是“合法律性”,也就是說該行為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它不強調行為的內在動機或想法,僅僅從法律實證主義出發,只關心行為的外在表現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 。
廣義地講,“合法性”是對權力客體和權力主體關系的內在評價,強調的是該法律或規章制度的正當或合理與否的評價 。因此,廣義的“合法性”實際上“合法律性”(符合實證法)加上合乎正義兩個考察指標,也就是包括了合法律性和正當性兩個方面的內容 。
行政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合法性原則是一切合法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 。所以行政主體必須遵守并執行行政法律的規定,以法律為依據,并承擔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導致的法律后果 。行政機關作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要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公權講究“法無明文即禁止”(不同于公民私權層面的“法無禁止即可為”),不得超越或濫用授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客觀、中立地看:首先此種強制措施應該是對所有同類型的機動車一視同仁、普遍適用,不能僅僅只是針對外地號牌的車輛;其次,這種措施只能在短期內的權宜措施,一旦道路和交通流量發生改變,就應該取消此種措施 。因此,眾多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門長期限制外地車禁止通行某些路段是有法律瑕疵的,未必完全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則 。
即使行政主體獲得法律的授權可以實施某種抽象行政行為,它也必須依照法定的程序,因為程序本身具有其特定的價值,程序正義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一直是現代法制理念的天條;用大白話說:就是要程序合法 。
由于汽車限行大多是以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規定,因此這項抽象行政行為必須滿足制定規章的程序 。根據《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章的制定須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和公布幾個階段 。
各大城市對外地汽車限行很難說符合《立法法》,因為該法規定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由法律做出 。在現代社會,駕車通行權已經成為一項最基本的公民權利,雖然公民沒有絕對的、不受到限制的個人權利,但限行這種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 。規章或更低等級的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是無權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限制的,如果隨意限制,實際上構成下位法對上位法權威性的挑戰,最終損害的是整個社會的法制框架、根基和信念 。

汽車限行還可以從兼顧公平和效率的角度加以分析:政府出臺限行措施的目的是通過限制一部分人的權利來達到整個社會的效率最大化,有一定的合理性,無可厚非!那么地方政府在追求效率的同時,限行措施是否有兼顧到了公平呢?外地車限行的實質是通過犧牲外地人的駕車通行自由權來保障本地人的交通秩序,如果說為了公共利益要對行車自由進行限制的話,應該對所有車輛實行一視同仁的限制 。
綜觀大多數城市的“汽車限行”本質上是以限制為名而行地方保護主義之實 ??梢栽O想每座城市均“畫地為牢”,奉行“我的城市,我先行”的宗旨,那么這將無異于作繭自縛,前腳堵了別人路,后腳就把自己的路堵上了 。而且此種限制措施也有悖于單一制國家的體制以及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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