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怎么辦?

發生工傷以后,主要有三個程序要走:
第一步:工傷認定 。
工傷認定的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14-16條的規定 。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申請時間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其中,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
第二步:勞動能力鑒定,俗稱“勞鑒” 。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工傷都需要經過這個程序 。只有當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才能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

第三步:要求工傷賠償 。
工傷員工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30—45條的規定要求賠償 。除了治療期間的醫療費、醫療器具費、伙食補助費等,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工資 。因工致殘的,可以要求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 。
【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怎么辦?】具體要求賠償的方式可以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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