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預告登記


抵押預告登記

文章插圖
抵押預告登記具有的法律效力如下:
1、預告登記的本質特征是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效力 , 對后來發生的與該請求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行為 , 具有對抗效力;
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性質可視為是一種準物權 , 或稱之為“次抵押權” , 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證、質押、留置、定金等擔保物權 , 但優于債權;
3、預告登記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 只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抵押權預告登記的目的僅是為了保障將來能對享有抵押權 , 即權利人依據預告登記享有優先設立抵押權的權利 , 在抵押權辦理登記生效之前 , 權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權 , 亦不能據此主張享有抵押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抵押預告登記】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 , 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 , 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 ,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 處分該不動產的 , 不發生物權效力 。
預告登記后 , 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 , 預告登記失效 。
法律分析: 1.預告登記是指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的當事人簽訂的協議 。為了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 , 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2.抵押預告登記作為一種臨時登記 , 既不是行政部門對拍賣交易的監督 , 也不是直接產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記 。其目的是設立拍賣交易 , 由于房屋建造等各種原因 , 債權設立與不動產轉移登記之間往往間隔較長 。為了平衡不動產交易各方的利益 , 維護交易安全 , 法律賦予抵押預告登記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 。但是 , 由于不動產的真正物權尚未確立 , 所以不是 。3.抵押預告登記是在房屋不具備法定物權形式 , 無法依法登記的情況下 , 為了保全未來物權變動的順利進行而采取的臨時登記行為 。只有符合條件并完成抵押登記 , 才能產生優先受償的抵押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買賣協議時 , 為保障將來物權的實現 , 可以按照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 , 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 , 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 , 債權消滅 , 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 , 預告登記無效 。衍生問題: 提前抵押登記流程: 1.應用 2.接受 3.費用 4.審計 5、登記在冊 。6.修理證書 7.證書的頒發 。
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 , 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 , 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
如在商品房預售中 , 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 , 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
預抵押登記制度: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的借款合同簽定的同時 , 在房管局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 , 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的行使權利 。
而抵押預告登記與預告登記有所不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 , 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 , 由抵押人收執 。
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 , 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 。
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 , 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 , 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