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怎么證明我用現金買的房,就是我的房”( 二 )


馬義河在庭上說,他和開發商之間的交集只有“買房,催辦房產證”,開發商會傻到沒收到錢,就給收據嗎?
河南省高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買房者和出賣人應當簽訂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支付相應的價款 。馬義河與六合公司只簽訂了認購協議書,沒有簽商品房買賣合同 。馬義河稱給了現金并提交收據,但該款項數額較大,在無取款憑證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其主張 。
河南高院認為,正巖公司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結果不當,予以糾正 。2020年6月28日,河南省高院判決:撤銷鄭州中院判決,駁回馬義河的訴訟請求 。

“我該怎么證明我用現金買的房,就是我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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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社區證明馬義河長期居住在該小區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最高法:指令河南高院再審
馬義河不服河南高院判決,向最高法提出再審 。
再審時,馬義河說,認購協議書真實有效,對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積、價格、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做出明確約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六合之家小區還有其他購房人用現金買房 。
正巖公司提交意見說,認購協議書僅表明一種購房意向;馬義河對涉案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存在明顯過錯;正巖公司對六合置業享有的工程款債權,是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合法債權 。
上游新聞采訪人員注意到,此前沒有應訴的六合公司到庭應訴 。
六合公司提交意見稱,六合公司實際控制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業務停滯,從財務人員處留存的臺賬顯示,馬義河購買上述房屋;當年該公司購房款收現金,是為了規避稅務稽查;房屋無法過戶是因為公司要融資,房屋被網簽給了其他債權人,該債權人不配合過戶 。
2022年2月23日,六合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受訪時坦言,該公司做的一些事,對不起小區很多業主 。
上游新聞采訪人員注意到,最高法提及河南高院的判決時認為“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有所不妥,需進一步查明” 。
最高法認為,認購協議書包含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河南高院認定馬義河與六合公司未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馬義河提交的裝修合同、熱力公司繳費憑證、天然氣發票等可證明馬義河對房屋長期占有和使用;二審判決僅以馬義河提交的收據沒有取款憑證等其他證據佐證,現金支付金額較大為由,認定馬義河未支付購房款有所不妥,該問題需進一步查明;未辦理過戶登記是否非馬義河自身原因,河南高院需進一步查明 。
【“我該怎么證明我用現金買的房,就是我的房”】2021年8月20日,最高法指令河南省高院再審本案 。
“我該怎么證明我用現金買的房,就是我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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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義河的房屋認購協議書 。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河南高院:再審維持原判決
2021年11月12日,河南高院再審此案 。
馬義河、六合公司再次闡述了之前的觀點 。而正巖公司補充說,法律上無法站得住腳的“弱者”不應當因為其為“弱者”而讓其他主體的合法債權予以讓步,倘若如此,可能會形成不良的破窗效應,眾多合法債權會得不到有效實現 。
河南高院再審認定,馬義河與六合公司簽訂了五份認購協議書,購買六合小區五套房,六合公司向馬義河出具五份收據,載明收到馬義河交來的房款,共計349萬余元,馬義河說分兩次現金交付;六合公司庭審時解釋用涉案房屋融資 。
河南高院再審認為,首先,馬義河在六合之家小區有多套房屋,不符合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房屋的情形;馬義河支付349萬余元現金,未能提供相關的銀行取款憑證,如此大額的款項,全部用現金支付不符合日常交易習慣 。
河南高院依舊認為,現有證據尚無法認定馬義河支付了案涉房屋的款項 。
馬義河告訴上游新聞采訪人員,他確實買了五套房屋,其中兩套與正巖公司發生關聯;另外一套涉及一房二賣糾紛;還有兩套,也被查封了,不知道最后結局如何 。
2021年12月10日,河南高院作出判決:維持2020年6月28日的判決 。新的判決作出后,涉案房屋掛上了司法拍賣平臺 。目前,馬義河正在著手向河南省檢察院申請抗訴 。
上游新聞采訪人員獲得的另外一份判決書顯示,馬義河的鄰居用49萬余元現金在六合之家小區買了一套房,她與正巖公司有類似官司,但河南高院卻認定:她用現金買房,真實有效 。這位鄰居提交給法庭的核心證據是:認購協議、收據、水電天然氣發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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