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東莞房產認定及居住遷移辦理條件放寬


2020東莞房產認定及居住遷移辦理條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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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起,東莞放寬房產認定及居住遷移辦理條件
(一)東莞市戶籍居民擁有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權或居住權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含房屋產權證、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 , 房屋、土地在登記中需為住宅類用途);
2.屬工作單位安排、分配住房 , 且能提供工作單位房屋產權證明及同意安排(分配)居住證明;
3.屬拆遷安置、征收補償或農民公寓等房屋,且能提供本人與政府職能部門、村(社區)委員會簽訂協議等證明材料;
4.持有效居住權合同 。
除情形一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外,非原籍居民購買農民安居房的,不予辦理戶口遷入 。
【2020東莞房產認定及居住遷移辦理條件放寬】解讀:原來舊政策的市內遷移政策對房產的認定較為單一,只認產權不認使用權,具體就是只認《房產證》《土地證》和《不動產權證》,而新政策在自有房產的認定范圍上進行適度的放寬,除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情形外,還將工作單位安排、分配的住房 , 拆遷安置、征收補償及農民公寓及居住權等房屋納入到認定的范圍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出臺的新政策將《民法典》實施后將要推出的居住權合同作為房產認定的依據之一(具體辦理條件待居住權相關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出臺后,再進一步明確) 。
在擴寬自有房產認定依據的同時,新政策也明確了除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情形外,非本村原籍居民即使擁有房子的使用權或居住權 , 也不能把戶口遷到農民安居房內 。
場景:小陳是我市某村的原籍居民,因房屋拆遷的原因,小陳獲得了一套安置房;小劉是我市其它村的居民,小陳和小劉通過協議、公證的方式將該安置房的使用權轉讓給小劉 。上述情況中,由于小劉并非該村原籍居民,因此不能將戶口遷到該房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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