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2月工資怎么算 廈門一個月工資多少算正常


廈門2月工資怎么算 廈門一個月工資多少算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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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引》內容:
1、關于二月份工作天數
月工作日與月計薪天數
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為20.83天 , 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
2月份應上班天數
2月份應上班天數為20天 。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系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延遲復工的時間,未上班不視為缺勤 。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月1日至2日為春節假期(其中2月1日原為工作日,2月2日原為休息日),未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
企業安排職工上班的,可安排補休 。不能補休的,應支付工資的200%作為加班費 。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間未上班的,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 。
2、關于二月份工資發放
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業
依照國務院關于法定節假日的有關規定,此次春節延長假期不屬于國家法定節假日,應該屬于縮短工作時間而形成的休息日 。
對于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業,應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資 。對于因疫情防控、承擔保障等任務不能休假或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職工在此次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應按以下標準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標準工時制:
應安排職工補休,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工作時長計入所在周期核準出勤小時數,超出周期工作時長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資 。
2月10日前復工的企業
(2月3日至2月9日)
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未復工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
企業可以安排或與職工協商使用各類休假 , 并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
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資 。如勞動關系雙方協商并達成協議 , 因遠程辦公的辦公時間和辦公效率與正常上班有差別而重新約定工資的,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
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 。其中,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
2月3日到2月9日的工資計算具體如下:
?職工未上班的:
按照合同約定工資發放 。合同工資如果與實際工資有差別 , 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工資發放 。期間企業安排或者職工要求帶薪休假的天數 , 按正常工作工資發放 。
?職工上班的:
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資 。企業安排在此期間的休息日加班的 , 按休息日加班計算加班工資 。
2月10日以后復工的企業
(2月10日至2月29日)
在2月10日之后至2月29日之前復工的,復工前的工資待遇按照合同約定工資支付,如2月15日復工,則2月3日到2月9日、2月10日至2月14日的工資支付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支付,復工以后職工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資支付 。
3月1日及以后復工的企業
由于企業原因 , 2月份無法復工的,2月10日至2月29日,屬于在2月份這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 。
從3月1日起,企業仍未復工的,屬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如企業安排職工新的勞動,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協商約定的新標準執行;
企業未安排職工工作的 , 應當按規定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我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60%(1800×60%=1080元/月)發放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
3、2月份職工無法正常上班的工資支付
企業已經復工復產,因疫情影響或者個人原因,職工無法正常上班,工資支付按以下處理:
屬于疫情防控要求隔離的,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 。企業安排或與職工協商使用各類休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
受疫情影響如交通限制等原因,職工無法返崗期間,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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