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越秀區港澳居民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工作實施細則


2022 越秀區港澳居民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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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區港澳居民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做好港澳居民子女享受義務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務工作,維護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根據《廣東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關于貫徹落實<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粵教外函〔2018〕456號)、《廣州市教育局轉發關于貫徹落實<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穗教轉〔2019〕51號)及《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21〕3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港澳居民子女,包括父(或母)是港澳人士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隨遷適齡子女,以及持《港澳居民居住證》的適齡兒童少年 。
(一)適齡子女和適齡兒童少年是指,當年8月31日前(含本日)年滿6周歲(按報名當年《越秀區公辦小學一年級招生簡章》所列招生對象的出生日期范圍)且尚未入學的兒童,或當年在越秀區就讀公辦小學六年級的港澳居民子女 。
(二)申請人為該兒童少年的父或母(以下簡稱申請人),父母雙方不得同時申請 , 所提供的材料需屬同一申請人 。
(三)申請入學年級: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一年級或公辦初中一年級 。
第三條 申請小學一年級公辦學位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 可申請越秀區小學一年級公辦學位,經審核公示通過后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
1.申請人已辦理《港澳居民居住證》,申請人須為適齡兒童的合法監護人,在廣州市有合法穩定工作,并在越秀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已連續居住滿一年 。
2.僅申請人的適齡子女已辦理《港澳居民居住證》 , 申請人須為適齡兒童的合法監護人 , 且具有越秀區戶籍,在廣州市有合法穩定工作,并在越秀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已連續居住滿一年 。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房產所在地或合法租賃的唯一居住地所在服務范圍學校提出申請,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遞交學校審核:
1.申請人或其子女辦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證》,若僅申請人的適齡子女已辦理《港澳居民居住證》的,其申請人須提交戶籍佐證材料;
2.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證材料、子女出生證、申請人的婚姻情況佐證材料;
3.申請人居住地佐證材料(房產證、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合同、經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的租賃備案等);
4.申請人在廣州市工作的有效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 。
第四條 申請初中一年級公辦學位
【2022 越秀區港澳居民子女義務教育入學工作實施細則】(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 可申請越秀區初中一年級公辦學位 , 經審核公示通過后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學位 。
1.父或母已辦理《港澳居民居住證》,且其子女具有越秀區應屆公辦小學學籍,申請人須為適齡兒童的合法監護人,在廣州市有合法穩定工作,并在越秀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已連續居住滿一年 。
2.僅申請人的適齡子女已辦理《港澳居民居住證》且具有越秀區應屆公辦小學學籍 , 申請人須為適齡兒童的合法監護人 , 且具有越秀區戶籍,在廣州市有合法穩定工作,并在越秀區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已連續居住滿一年 。
(二)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攜帶以下材料原件到指定地點遞交審核(時間和地點另行通知,屆時通過越秀區公辦畢業小學通知下發):
1.申請人或其子女辦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證》 , 若僅申請人的適齡子女辦理《港澳居民居住證》的,其申請人須提交戶籍佐證材料;
2.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證材料,子女出生證、申請人的婚姻情況佐證材料;
3.申請人居住地佐證材料(房產證、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合同、經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的租賃備案等);
4.申請人在廣州市工作的有效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
第五條 申請人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佐證材料真實有效,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該子女申請入讀越秀區公辦學校的資格,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布,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
第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在實施期間如相關政策依據變化,按具體情況修訂后公布執行 。
第七條 以往公布的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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