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 婚生嬰兒落戶辦事指南


福州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 婚生嬰兒落戶辦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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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其所生的子女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落戶;在部隊駐地[四城區、縣(市)區范圍內]父母有《房產證》的,可隨現役軍人一方部隊駐地申報出生落戶 。
申請材料
1.夫妻一方的軍人身份證明(含團級以上)
2.《結婚證》
3.《戶口簿》
4.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5.在部隊駐地[四城區、縣(市)區范圍內]父母有《房產證》的,單獨立家庭戶的須提供夫妻的《房產證》
經辦流程
【福州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 婚生嬰兒落戶辦事指南】父(母)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辦理
辦理時限
材料齊全當場辦結 。
收費標準及依據
丟失、損壞補辦戶口簿收取工本費每本6元(集體戶口簿每本40元)(閩價(1997)費字218號)
受理部門
父(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房產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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