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2021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三 )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 任何人均可以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舉報 。公安機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核查屬實后,對舉報人應給予獎勵 。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稄V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和《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白云區全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花都區部分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擴大番禺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決定》同時廢止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