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2021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 二 )


第十條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區域范圍以外 ,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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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業燃放單位和人員不得燃放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
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看護 。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
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范圍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
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范圍以外,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應急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
第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其中 , 運輸進入本規定第七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應當取得運達地所在區公安機關的運輸許可 。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
第十四條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應當嚴格按照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儲存煙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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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范圍內,不得儲存煙花爆竹,但依照本規定第九條經批準燃放而存放的除外 。
在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區域范圍以外 , 未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等有關活動的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儲存煙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千克 。
第十六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酒店、旅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
禁止快遞、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快遞、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不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非法運輸、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 攜帶煙花爆竹進入酒店、旅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快遞、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快遞、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
【全文 2021廣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 零售經營者違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批發企業違法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在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內儲存煙花爆竹 , 或者在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范圍以外儲存煙花爆竹重量超過三十千克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沒收煙花爆竹,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二條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經營、儲存、運輸、攜帶、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安全事故的,對責任人或行為人由公安機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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